我于2010年3月份,购买了一套由邯郸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曲周县水榭花都住宅小区二期住宅一套,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在2012年4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今年11月29日,在逾期7个月的情况下,开发商通知交房,可房子的实际情况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存在诸多问题,后与开发商进行沟通,问题得不到解决,开发商称:“你们接是这个,不接也是这个,接到交房的电话通知就算是交房”,强行向买受人交房,实在令业主不能接受。
存在的问题:
一、 未按照购房合同中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约定进行验收及提供相关资料。
合同第八条约定,开发商应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经验收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出示有关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水榭花都开发商在不能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强行向买受人交房,违反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违反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违反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
二、 部分楼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按照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出卖人在交房时要达到电通、水通、道路通。实际情况与合同中的约定相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部分楼房单元内电路已施工完成,但与变压器的电缆未铺设。该小区采用的是天燃气壁挂炉采暖方式,实际情况是壁挂炉未按装、天燃气管道未铺设。由于该小区内高层住宅的施工,影响与高层相邻的部分楼房前的道路施工,导致部分楼房前无路可走。部分单元楼道内墙涂料施工,存在半拉子工程,部分地下室防盗门未按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