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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以明确规定了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顺序3.4的人辗转出售的就不好说了


16楼2008-03-1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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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到底算不算善意取得?


    17楼2010-05-27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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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千块钱买来的东西,你再把它加一倍的价钱卖出去,很难让人相信你是善意的。其后多次转让均相似。所以在善意方面,均加以否定。民法上说善意,本意在于保护不知情的第三人。而第三人到底是否善意,这是他的主观心理状态,我们只能通过其外部行为来推定他是否善意。在这里,我们只能推定其为恶意。因此,此案例中,A物的所有权始终在原物主手中,不发生转移。进而可以得出结论,不管该物流转到甲乙丙丁谁的手中,原物主均有主张返还A物之请求权;若该物灭失,甲乙丙丁负连带责任,原物主可向其中任何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来自掌上百度18楼2011-06-17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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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不懂! 搞不懂! 搞不懂! 搞不懂! 搞不懂! 搞不懂! 搞不懂! 搞不懂! 搞不懂! 搞不懂! 搞不懂!


        19楼2011-08-2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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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赃物不适用善用取得制度,所以无论其辗转于何人之手,其所有权都没有转移。其次,善意取得要求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我不认为1000元是合理的价格。关于第二个问题,价格当然是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由甲赔偿 ,


          20楼2011-08-2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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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此问题,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也很好奇。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百度查了一下,多是各个学者的个人意见,并没有明确的法条法规和司法解释。所以,难。如果适用“善意取得”,且交付完成,那A物的所有权属于丁(在座的都知道),原主只能向甲要求赔偿。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适当的做法是,甲要向丁以相应的价格购回A物,然后归还给原主。甲无能力购回A物且无能力赔偿给原主,原主就得和丁协商...最终协商没果,丁是否要无条件把A物归还给原主,我也不大清楚。


            21楼2011-08-28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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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在A物交付于丁之后的灭掉,是丁自个儿的事。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那也应该由甲赔偿,丁“应该”“可能”“也许”不用负连带责任。


              22楼2011-08-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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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拍卖和其他公开,合法买卖场所买得的盗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情况不适用,不适用时原主依然享有所有权,只是追及返还时需要支付费用,而受让人的损失则向无权处分人追索


                IP属地:江苏来自手机贴吧23楼2011-09-29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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