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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渡众生013 2012-12-19 17:07转发-桑兰案相关报道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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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2-12-20 20:18回复
    地方媒体在涉外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桑兰案”报道中地方媒体涉外报道中的一些问题应该引起警惕和注意。
      对于从未从事过涉外报道的媒体而言,桑兰案的新闻报道难度相当大。不仅是因为不同国家文化之间的差异,并非只是依靠常识和想象力就能准确把握的;而且一些地方媒体因为得到了报道“国际事件”的宝贵机会而忘记了新闻应该客观公正的最基本原则,而单方面地为当事人当起了代言人。国内某都市报记者长期跟踪报道桑兰案,发表了约30篇新闻报道,主要消息来源只有桑兰、黄健和海明,这些信息中充斥着常识性的错误、谎言甚至欺骗。面对一个知名公众人物的全权委托,这对于一个地方媒体而言,似乎是一个并非轻易能获得的新闻源,而这种独家性所带来的职业成就感甚至直接体现在了相关的报道文字中:“5日,本报记者受邀赴京采访桑兰的经纪人黄健以及桑兰本人。在此之前,黄健和桑兰只接受过美联社和央视的采访,其他媒体的采访请求均被拒绝。桑兰索赔案在全世界引起巨大波澜,本报的连续独家报道客观公正,得到了桑兰及其经纪人黄健的信任,黄健用5个多小时时间向本报记者透露了此案的诸多独家幕后故事。”
      这份报纸对桑兰黄健的言行都做了详细的报道,包括桑兰抵达美国,海明和黄健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散布黑帮将到机场接机,桑兰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谣言。这位记者的有言必录,实际上成了传播谎言的传声筒。而由于桑兰、黄健对信源和采访媒体的严格控制,以至于其余国内媒体对桑兰案的报道大都以转载这份城市晨报的报道为主。这样,这种不真实的报道就会大量占用公共资源,并且成为受众了解这一事件的主要渠道,如果国内媒体完全不加核实就直接转述,不仅误导读者,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形象。
      独家报道不能掩盖专业性的缺失,不能因为报道对象的独家授权,就完全站在被报道对象一方,成为其代言人,演变成了当事人对媒体的利用与绑架。准确、客观公正是任何一个专业媒体必须遵守的职业原则,不能因某个名人对其态度友好而放弃。


    3楼2012-12-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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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媒体时代传统媒体面临的新问题
        在一个更为开放的自媒体时代,新闻产品以其专业性和品质而获得更为长久的生命力。偏听偏信、单面宣传就能够说服受众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网络言论与传统媒体报道之间的竞争关系很值得被注意。
        桑兰案也是近年来网络媒体讨论异常激烈的一个跨国民事诉讼案。讨论最集中的网站是“美国中文网”、百度“桑兰吧”,此外,大部分国内知名论坛都有关于桑兰案的讨论,如天涯论坛、凯迪猫眼等。2011年上半年,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舆论是有较大分歧的。网文转载率较高的代表性文章有“漂泊未还家”的《桑兰赔偿案的愚人分析》、“胆小鼠”的《桑兰、把人性中最丑恶的一面表现得淋漓尽致》,以及“贾也”在天涯论坛的桑兰专题《桑兰之伤,解密大调查》等等。这些网络文章有的侧重从美国法律和案件卷宗事实进行分析的角度,来讨论桑兰案“无官司可打”的情况;有的则是通过调查和逻辑推衍来洞悉桑兰案背后的利益纠葛,例如系列网文“红蜜蜂断案”等等;有的甚至深入到社会、心理、文化等多个层面,分析桑兰状告他们潜在的心理和利益动机;也有的评述桑兰近年来的热点新闻事件,包括所谓的“飞机门”、“保姆门”等事件,认为桑兰近年来完成了一个从身体上的残疾到精神上残疾的过程。
      在这些被高频转载的文章中,常常援引桑兰案的原始卷宗内容(因为美国民事案件卷宗信息是在网络上公开的),相对于某些媒体一边倒的采访模式,显得更具社会学和新闻学意义上的“专业”和“公正”,在网民中也有相对更高的说服力。由于桑兰案是一场跨国诉讼,因此很多美国华人网民参加桑兰案的讨论,桑兰案报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起了相当严厉的批评。

        桑兰案是涉外报道,引起了海外华人的广泛关注,桑兰等人的谎言被某些媒体报道之后瞬息之间通过互联网传遍全球。在美国引起了强烈反弹。美国之Y邀请评论员曹长青制作了长达半个小时的桑兰案新闻报道专题,曹严词攻击桑兰案报道中某些媒体失误,指责这些报道“不仅做新闻不专业,更缺乏对国际事务的基本了解”,是“有意识地煽动民族主义”。这些评论虽然有攻击之嫌,但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涉外报道应该将媒体公信力放在首位,避免授人以口实。


      5楼2012-12-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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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流媒体的专业示范作用
          相对于地方媒体涉外报道存在诸多问题,传统的主流媒体由于在涉外报道业务上经验丰富,自然做得专业得多,影响力也更强。万瑞数据的调查统计表明,新华社的奥运会报道网络“落地率”是最高的。这当然是具有一定必然性的,但在涉外报道这样常常涉及国家形象问题的领域,主流媒体需要在其中起到专业的示范作用。
          这里所谓的“示范”不应该是违背新闻原则的表明立场、定下基调或者设置议程,而应该是以更具专业性的报道来建立标准。即使是一些具有丰富涉外报道经验的主流媒体,在桑兰案的报道中也存在着专业水平高低的显著差异。值得庆幸的是,新华社的相关报道很好地发挥了国家级媒体的主导作用。从桑兰打官司开始,新华社记者李大玖发表了30多篇追踪报道,不仅采访了桑兰一方,也采访了被告,还邀请与此案无关的第三方律师对案件进行客观解读,而且调阅了所有与此案有关的法庭文件,首次从美国司法角度来报道这个案件。桑兰、黄健等人因谎言被揭穿而恼羞成怒,利用互联网对李大玖进行长期的持续的恶意攻击、侮辱和谩骂。李大玖不畏语言暴力,坚持交叉核实,坚持新闻报道准确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在这起头绪纷繁的荒诞闹剧发展的每一个关节点上揭穿了各种各样的谎言,将真相呈现在读者面前,赢得了海内外读者的好评。新华社几乎每一篇报道都有约近百家平面媒体转载,网络转载不计其数,很多报纸电视台以新华社的报道为素材,撰写了各种综合报道,新闻评论或分析,桑兰案的本来面目逐渐清晰。
          随着新华社持续跟踪报道桑兰案,网络舆论对媒体报道的批评也逐渐减弱,与新华社报道采取一致立场的网民也越来越多。桑兰在舆论上逐渐失势之后,黄健开始利用微博对新华社记者进行恶意攻击和谩骂。而网民转而支持新华社记者,与黄健展开骂战。


        6楼2012-12-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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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民媒体接触的不断多元化和自身媒介素养的提升,媒体更不能在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枉下结论。在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多方收集信息、发挥向公众告知信息的功能是媒体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分析、评论当然也是媒体的工作,但是不能以立场蒙住我们探求事实的眼睛,更不能以远近亲疏代替理性和逻辑。这些既是桑兰案带给我们的思考,更是任何新闻工作在任何时候都无法逾越的基本原则。

          文章来源:http://www.xzbu.com/1/view-3731119.htm http://www.qikan.com.cn/Article/dwcb/dwcb201211/dwcb20121118.html


          7楼2012-12-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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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8楼2012-12-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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