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和原因
1、网络犯罪的概念 对于网络犯罪我国学术界目前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其中,广义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为工具或者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分割对象而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狭义说则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相比之下,狭义说似乎更贴近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即属狭义上的网络犯罪。广义上的网络犯罪则远远超出了现行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所划定的范围,它不仅包括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犯罪,还包括以计算为工具所实施的诸如盗窃、贪污、诈骗等传统犯罪。
2、网络犯罪的原因 网络犯罪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其具体涉及经济因素、文化因素、技术因素和法制因素等几个方面。 经济因素。这里的经济因素应从两个方面来把握。首先,获取不法经济利益是任何贪利型犯罪的共同特征,而借助网络实施的大量犯罪其首要的目的也恰恰在于攫取经济利益,其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在收益与风险的比较上,实施网络犯罪更为“经济”。因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不是盲目做出的,而是在对“可得利益”和可能付出的“代价”进行比较后做出的“合理”选择而实施网络犯罪恰恰是这种选择的必然结果。因此,网络犯罪所具有的收益和较小的风险是激发犯罪分子实施该类犯罪的重要诱因。 技术因素,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网络技术,微机互联、信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对网络信息的保障技术却未能同步发展起来,致使网络在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隐患。这一网络技术的缺陷主要是由计算机自身结构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