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学校和教职工寒假办班补课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学校,旗直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教研室,仪器站,资助中心,核算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
寒假即将来临,为了做好寒假期间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树立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防止学校、教职工在假期以盈利为目的办各种形式的补习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纪律,规范行为
1、除高中毕业年级外,严禁其它年级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举办各种补习班。
2、严禁公办教师授意所教班级参与其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
3、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向办班者出租、出借学校房屋和为补习办班者提供便利。
4、严禁各中小学以家长委员会和其他培训机构为名,组织有偿补课或对即将升为毕业班的学生补课上新课。
5、严禁经审批的民办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借补习和培训为名,邀约或聘用在岗教职工进行学生辅导。
二、各负其责,强化监管
1、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教育“十条禁令”和严禁违规办班补课收费规定。学校要制定监管措施,公开举报电话,对违规者及时处理和上报。
2、教育局由纪检组牵头,相关股室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局监察室、基教股和民教股及安监办依照其职能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寒假期间由教育局纪检组组织相关股室进行明查暗访,如发现校长失职渎职的,实行问责和纪律追究。
3、经过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需要在寒假办班开展技能培训的,须提前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承担培训期间师生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4、对组织和参与办班补课的在职教职工一经查实,将没收补课费及违规所得全部礼金。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三年内不得参评上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年内不予聘任上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一年绩效工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如再次出现类似的违规行为,聘用学校将解除其聘用合同。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与组织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一律严重问责。
凡所辖教职工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被查处的,给予第一责任人警告处分,因监管不力,继续出现教职工违规现象并受到查处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5、对因违规办班补课造成安全事故的第一负责人和教职工依责任事故性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请各校将此文件精神以校信通的形式发给各校所管辖内教师。此内容按一定比例纳入到2013年政风行风评议总分。
举报监督电话:0476---7232682
阿鲁科尔沁旗教育局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苏木乡镇学校,旗直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教研室,仪器站,资助中心,核算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
寒假即将来临,为了做好寒假期间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树立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防止学校、教职工在假期以盈利为目的办各种形式的补习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纪律,规范行为
1、除高中毕业年级外,严禁其它年级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举办各种补习班。
2、严禁公办教师授意所教班级参与其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
3、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向办班者出租、出借学校房屋和为补习办班者提供便利。
4、严禁各中小学以家长委员会和其他培训机构为名,组织有偿补课或对即将升为毕业班的学生补课上新课。
5、严禁经审批的民办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借补习和培训为名,邀约或聘用在岗教职工进行学生辅导。
二、各负其责,强化监管
1、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教育“十条禁令”和严禁违规办班补课收费规定。学校要制定监管措施,公开举报电话,对违规者及时处理和上报。
2、教育局由纪检组牵头,相关股室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局监察室、基教股和民教股及安监办依照其职能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寒假期间由教育局纪检组组织相关股室进行明查暗访,如发现校长失职渎职的,实行问责和纪律追究。
3、经过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需要在寒假办班开展技能培训的,须提前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承担培训期间师生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4、对组织和参与办班补课的在职教职工一经查实,将没收补课费及违规所得全部礼金。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三年内不得参评上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年内不予聘任上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一年绩效工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如再次出现类似的违规行为,聘用学校将解除其聘用合同。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与组织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一律严重问责。
凡所辖教职工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被查处的,给予第一责任人警告处分,因监管不力,继续出现教职工违规现象并受到查处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5、对因违规办班补课造成安全事故的第一负责人和教职工依责任事故性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请各校将此文件精神以校信通的形式发给各校所管辖内教师。此内容按一定比例纳入到2013年政风行风评议总分。
举报监督电话:0476---7232682
阿鲁科尔沁旗教育局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