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有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本科专业中,凡是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毕业生,成绩
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
术,并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申请相应学
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
位。
(一)非艺术类及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大学英语四级
≥
45
分,学分绩达到
70
,并且两项
之和
≥
125
。
2
、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75
分,学
分绩达到
70
。
(二)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授予学士学位:
1
、大学英语三级(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B
级)≥
45
分,
学分绩达到
70
,并且两项之和≥
125
。
2
、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75
分,学
分绩达到
70
。
(三)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
予学士学位:
1
、英语专业四级
≥
45
分,学分绩达到
70
,并且两项
之和≥
125
。
2
、在校学习期间第二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75
分,学
分绩达到
70
。
大学英语四级成绩的标准分按折合成百分制后计算。计
算学分绩和英语四级标准分折合成百分制时,均保留小数点
后一位。
以上各单项成绩均含四舍五入。但在计算大学英语四级
(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和学分绩两项之和时,应
按原已取得的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
三级、英语专业四级)和学分绩相加后再四舍五入,若两项
之和大于等于
125
,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因考试作弊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2
、结业后经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取得毕
业证书的。
第五条
因第四条第
1
款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在
毕业前已解除留校察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授予学
士学位。
1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
定的内容并达到所修专业本科毕业要求,且学分绩达到
70
分。
2
、毕业时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即非艺术类
及非外语类专业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
425
分;艺术
类专业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三级;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通过英
语专业四级)。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
1
)处分后连续两个学期的学分绩分别达
80
分以上;
(
2
)处分后获两次奖学金,其中一次在二等(含二等)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