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人眼里,“不许闯黄灯”是一个新法规,因为在多数人印象中,以前“黄灯的时候是可以通过的”。经济学家韩志国甚至激烈地抨击称“一个涉及整个国家、基本颠覆原有行车规则、几乎没有任何可操作性的荒唐法规就这样出台”。不过,仔细考察一下就知道,“不许闯黄灯”并不是这次“史上最严交规”的新规定。所谓“闯黄灯一律扣分”,是因为这次“最严交规”,即**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订版附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并没有关于黄灯的字眼。所以说,这次其实是“旧规定,新执行”。所谓的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规定,是指——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2004年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详细] 但这个老法规非常含糊,并没有明确说明“闯黄灯”违法 问题来了,“黄灯表示警示”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放在一边不管,但“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没有说明“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不可以通行,凭什么就说“不许闯黄灯”呢? 2011年,浙江海盐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就围绕这个问题,引发了一场大辩论。但法官最终作出了解释——从文义上看,“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的反面必然是,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如果两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行,那么这条规定就毫无意义了,“违背了该法条语意体系上的内在逻辑”,“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最终判“闯黄灯者”败诉。从法学的专业意义上看,这个解释或许有它的道理。然而,一个具体到“实施条例”程度的法规,还得用“内在逻辑”“立法目的”这种字眼才能自圆其说,对于民众来说,这即便不是“恶法”,至少也够得上是“坏法律”了。…[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