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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3-01-21 22:15回复
    界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该满足的条件
    第一,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有确定名义的债务。第三,债务不限于金钱支付的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第四,不能清偿呈持续状态。第五,不能清偿是一种客观状态。


    2楼2013-01-21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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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案件受理后对债务人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1)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个别清偿无效。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其他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谓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3楼2013-01-21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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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楼2013-01-21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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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那些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楼2013-01-21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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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什么顺序进行分配?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有何特殊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其他立法对破产分配顺序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其中就对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作了不同的规定。


            6楼2013-01-21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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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确答案】:(1)①甲公司破产申请人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偿申请。
              ②法院受理时间合法。根据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于7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裁定是否受理。
              ③甲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清理债务。股份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④管理人的产生合法。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担任。
              (2)甲公司破产前租用乙公司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乙公司作为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3)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丙公司可以就15万元申报债权)。
              (4)甲公司的股东应补足未缴纳的出资。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补缴的出资作为债务人财产(破产企业的财产)。
              (5)①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210万元。
              ②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债务人不当得利22万元,共计50万元。以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先以甲公司资产的变现财产清偿。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
              (6)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①甲公司股东补足的出资作为甲公司的财产,则甲公司破产财产共计5310万元(5200-90+200)。
              ②以办公楼变现所得740万元,优先清偿所欠工行贷款;以厂房变现所得550万元,清偿欠A公司货款。工行贷款未能清偿的60万元和A公司的未能清偿货款150万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③剩余破产财产共4020万元(5310-740-550),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210万元和共益债务50万元。
              ④剩余破产财产共3760万元(4020-210-50)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70万元;所欠税款220万元;支付其他所欠的普通破产债权。
              (7)通过以上程序,普通破产债权为:15800-740-550-470-220=13820万元;丁公司可获得清偿额=(3070÷13820)×230=51.09万元。


              7楼2013-01-21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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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B公司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说法正确。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构成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B公司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6月20日~2009年6月20日,但2009年5月10日山洪暴发,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2)工商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工商银行的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商银行的债权有A公司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所以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3)D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其对破产人A公司的50万元债务,剩余的15万元为普通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建设银行享有的A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50万元。由于A公司办公楼作价250万元,除去为工商银行贷款抵押200万元后,尚余50万元。此50万元应属于破产企业(A公司)为债权人建设银行提供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普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建设银行的150万元债权中,5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余100万元属普通债权应参加破产程序受偿。


                8楼2013-01-2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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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正确答案】(1)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2)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5)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①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2000万元的破产财产首先清偿银行贷款250万元、乙企业货款500万元。
                  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5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40万元的共益债务。
                  ③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
                  ④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清偿税款100万元。
                  ⑤普通破产债权:剩余860万元的破产财产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


                  9楼2013-01-2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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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简述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通常情况下:下列几类财产范围不得用于抵押:
                    第一, 土地所有权不得用于抵押,第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用于抵押,第四,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第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第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0楼2013-01-2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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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条件有三,其一,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不存在恶意的行为,其二,所转让的财产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其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的登记手续或财产所有权已经移转。


                      11楼2013-01-2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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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物分为不同种类。
                        如: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原物和孳息


                        12楼2013-01-2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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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为:
                          抵押权均以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清偿顺序在前,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物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起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13楼2013-01-21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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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判决预售给张三的房屋所有权属于李四正确。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李四自行将小区内的一块绿地改造为停车位的行为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业主委员会决定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对现有电梯进行改造的决定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4)李四与其妻子可以将该房屋折价分割,或者将该房屋拍卖、变卖,将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14楼2013-01-21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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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2)首先,抵押合同中,“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条款不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即“流押条款”无效。其次,抵押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D企业的保证期间从2008年6月25日开始。根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①D企业的第一个理由正确。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②D企业的第二个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A企业有权要求以补偿金支付货款。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A企业应在对B企业提起诉讼的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对D企业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15楼2013-01-21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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