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于2012年10月31日下午到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不向**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案件。请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对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立案监督。举报人是实名举报,并留了电话号码。
《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本院管辖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人,但是**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从2012年10月31日下午举报,到今天即2013年元月27日,已经88天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没有答复举报人是否受理。请主管监督机关对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本举报材料同步在大河网,大豫网,大象网等网站发布,请求舆论监督。
《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本院管辖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人,但是**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从2012年10月31日下午举报,到今天即2013年元月27日,已经88天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没有答复举报人是否受理。请主管监督机关对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本举报材料同步在大河网,大豫网,大象网等网站发布,请求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