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小喇叭正在广播时间:2011-09-06 11:56:00 就有关“追诉时效”问题请教洪道德教授
9月5日中央12台《一线》节目播出《隐姓埋名的救火者》,故事中的主人公陈某结伙盗窃后逃亡在外十九年(其同伙有的被判十五年),娶妻生子;期间,不但没有重新犯罪,没干什么坏事,还做了不少好事。最后在警方感召下投案自首。特邀连线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在讲解有关法律关系时认为,对陈某追诉时效应为十五年,十九年之后,追诉已失效。对此,笔者感到不解,特向洪教授请教。
1、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由于洪教授适用了七九年《刑法〉,以为有特殊规定,又查,七九年《刑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我认为, 陈某逃亡十九年,很明显是在公、检、法动作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所以应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由于经常听洪教授讲法,特别崇拜,不敢贸然说洪教授错了,就算是向洪教授请教吧,望洪教授给予指正。
也欢迎其它专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