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吧 关注:32贴子:141
  • 1回复贴,共1

诉 状
(2012)都江民部初字第89号
投诉人:莫民海,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6日。
住址:四川省宜宾县王场乡革新村石板组34号。
投诉理由
投诉人袁世海道德行为像土匪一样,原告在法院七号窗**证据,袁世海叫原告叫到袁世海办公室去,在途中还有另外一位女同志同行,到了办公室,在办公室内有二位人,我认得其中一人叫赵娟书记员,还另外一人不认得。袁世海叫原告把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你不同意现以到6个月了,莫民海讲我的律师在第二次开审时就讲应该转成普通程序,我问我的律师,袁世海破口大骂,日妈老子等粗话太多,我问你为什么骂人,袁世海讲我骂了你又怎样。我马上打电话给我的律师,律师在电话里也听见,在袁世海办公室公另一男人,也开口乱骂。当那男人讲我叫张昌福,骂了你又怎么样,惊动本层四名青年男人来到袁世海办公室,其中有一位讲袁世海是一位优秀法官,怎么骂人呢,都江堰法院袁世海与张昌福乱骂原告无人管,现投诉,向人民人大常委投诉。当时原告交证据给袁世海拒收证据,有工程履行流水记录,项目部施工签字的记时工能证实本案的混泥土、钢筋工、木工三个组实际情况。另外浦东银行转账贵州建司,转账回单,以证实贵州公司支付原告混泥土、钢筋工、木工组工资。袁世海为什么这样做拒收原告证据。
投诉袁世海
原告投诉袁世海乱骂当事人原告,投诉袁世海双方认可的证据不用,却主张被告单方出示的证据,单方陈述,还是贵州建司单方关系,被告与被告串通做的证据。原告出示的证据是双方认可的证据。被告之处被告出示的证据,除原告出示借支证据外,其中的证据都是伪证。袁世海、张昌福根本不听,原告指出彭冲在莫民海手里领工资证据能确定彭冲泥工合同与钢筋合同伪造证据。
双方认可的证据
第一、被告罗尚文,根据合同单价结算给莫民海结算书,如没有合同,结算书从哪里来,在都江堰第一次开审,袁世海问罗尚文此结算书是你签字和盖手印吗?罗尚文无怀疑的认定是我罗尚文签字和盖手印,对结算没有否认。以证实结算时真实性。贵州建司辩结算书不是罗尚文本人,原告在贵州建工作劳务未出示第二张结算书。
第二、原告在结算前有木工合同、钢筋合同、混泥土合同,在结算时都在,结算就没有重视了。在原告起诉时未见了钢筋合同与混泥土合同,但有补充合同医疗合同,支付医疗工费用由原告支付,有彭冲在原告那里领工资证据,有工人结算工程书,有工人支付情况,有浦东银行贵州建司转账在莫民海卡上的工程工资款,有浦东银行杨贵铖转账回单单,足可以认定莫民海原告所完成的工程。我们都有三级教育书交项目部请出示。证实工人是否。
单方出示的伪证
第一、被告出示彭冲钢筋合同均为伪证,彭冲在莫民海手下打投工,有证据证实,证据(1)、彭冲在莫民海那里预支工资,2009.10.24.预支2000元;2009.11.9日预支了3000元;200911.24预支了2000元;2009.12.6预支了1000元,共计17000元。平时预支工资,彭冲在莫民海原告手下打工铁证事实,被告又出示彭冲合同与原告完成的工程冲击,是被告与被告单方制造成的伪证。
第二、被告出示第三人领莫民海完成的工程款,没有莫民海的委托,被告出示的账目全是单方所为,与原告不认可,作伪证。
第三、彭冲泥工合同,于2010.1.18日生效,用于2010.1.18前作证据均为伪证,原告在2009.7月以进场做到工程至2010.1.12日还在施行工程,从彭冲泥工合同生效之日后与生效之日前,有二层关系,泥工补充合同与主合同,补充合同早出示生效88天,没有主合同,补充合同从什么地方来,是可否定彭冲主合同与补充合同是不存在的,所以彭冲主合同与补充合同是伪造的,钢筋合同时间也在莫民海手下打工的时间冲突,所以彭冲合同是不存在的,彭冲在莫民海手下还领了工资有证据证实,一下变成了莫民海所完成的工程承包人,在莫民海那里领工资又怎讲,承诺书也只对187461元承诺。


1楼2013-01-29 22:24回复
    一起来盈钱吧!运气好200搞1000!!
    扣群 (1583,200,10)
    验证码999 不填勿加
    《民工》 吧打扰还请见谅!


    4楼2013-01-30 06: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