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对比
彭冲合同:筋钢合同2009.9月
补充合同木工、砼、钢筋工合同2009.10.20日
泥工合同2010.1.18日
注:(砼)补充合同:混凝土工程,补充合同早比泥工主合同生效88天
彭冲在原告手里领工资178461元,分别如下:
2009年10月26日预支2000元,2009年11月9日预支3000元,2009年11月3日治疗1000元,2009年11月24日2000元,2009年12月6日预支10000元,2010年2月6日管理工资148879元,另加12582元的签字证据。
证据对比下彭冲合同与被告出示合同对彭冲在莫民海手下打工时间与莫民海完成的工程冲突,有可能吗?彭冲合同是否伪造。
贵州建工支付证据对比
贵州建司出示审批条与扬贵铖在蒲东银行转帐回单,蒲东银行出示的转帐支付,明细帐对比贵州建工出示的审批手续不能证实支付资金证据,支付经审批后,到财务科(一)支付现金办理支付现金手续(二)转帐财务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贵州建工未出示证据,原告代贵州建司出示扬贵铖在银行办理转帐回单证据。
诉讼人:莫民海
2013年1月28日
证据对比
三羊公司出示:
2010年1月25日结算书
2010年9月7日结算书 对比2010.1.25结算多少工资是否支付。
2010年9月28日结算书
三羊公司支付扬卫星与莫建中借支,发放有工人吗?
三羊公司支付扬卫星发放了有工人吗?
借支开始至完工都是莫民海三次结算都是莫民海,借支扬卫星共660000元有工程完成证据吗?发放工人证据吗?
扬卫星合同80天完成与莫民海374天完成对扬卫星缓期一天罚款500元,有罚款147000元凭证吗?。
为什么结算书2010.9.7与2010.9.28莫民海个人签字说明了扬卫星未旅行合同。
证据对比下,合同未旅行,实际劳务完成莫民海,三羊公司支付给扬卫星不追究支付工人工资,明显双方勾结诈骗水乡人家民工工资。
诉讼人:莫民海
2013.1.28日
投诉中院唐林国
莫民海提交图纸证明工程屋面,做两次工程牵涉反屋面的事,并不是涉案主体工程的工程量,主体工程陈进认可43986.741㎡,请中院出示唐林国对主体工程图纸,中院为什么把莫民海要屋面补6元/㎡的工程和认可主体混搅乱判,屋面第一次做好又拆了做第二次,要求结算屋面更改与实际原图不合二次工程结算书。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另二审审理中,莫民海提交施工图纸,证明三羊公司对屋面补助6元,未结算而屋面按原图做好后又拆二次的返工更改证据。注(唐林国在写判决却乱写一道,什么证明涉案主体工程是莫民海完成),注(莫民海完成的一组、二组、一结构与二结构,有从开始借支款至最后借支,三次结算的证据,陈进签字认可的证据)。唐法官胡写据此计算工程来源,请问唐林国陈进从一审至二审在庭审记录上反对过吗,我们的结算书吗?我凭什么出图纸来证实我们的结算有错吗,再问唐林国在2011.1.25日的结算书上有什么地方注明未结算《屋面补助6元》,整过屋面多少平方,天沟只算一部分,还有多少未算,总平方43986.741㎡该多少工资?陈进讲莫民海出示的图纸与实际施工图不合,是与更改不一样,但是屋面还是按原图做好后才返工更改,莫民海认可返工更改图的施工与原图不合,但原图纸施工做好后才更改的再结算屋面第八屋面4-11轴1707.204×2=3664.208㎡这证实了屋面做了两次,为什么乘2呢?所有屋面都应乘2,为什么第16-24轴未乘2屋面。第一次结算时,11-24轴还未完成,莫民海认可的是屋面图结算按屋面原图和更改结算作结算依据,唐林国还很会无中生有。2011.1.25日的结算书仔细一看就知道唐林国是被买通的,请问唐林国什么叫证据。
现做证据作判决(2012)成民终字第5036号案件在一审或中院三次审理,陈进根本未交(都江堰市水乡人家酒店工程木工组做明细文件)可在审查记录,陈进在中院交有什么证据吗?请问唐林国,陈进出示的是什么根据,为什么在庭审时未出示,莫民海对唐林国指的什么证据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