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代理的一件继承纠纷案件,颇有代表性,写出来或许对知青朋友有益。
陆某在杭州某区有一52平方米的私房。陆某生育三个子女,一个儿子,二个女儿。2011年初,陆某因病去世。病重期间,陆某叫来儿子张力与二个邻居,由儿子张力执笔代书遗嘱一份,写明去世后位于某小区2幢1单元502室房屋由儿子儿媳夫妇继承。遗嘱写成后,陆某在遗嘱上签了名并捺印。张力与二位邻居分别作为代书人与见证人在这份遗嘱上签名捺印。
2012年10月,张力作为原告,以二个姐姐为被告,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按遗嘱内容由其夫妻二人继承母亲所遗房产。二个姐姐收到法院的民事诉状与法院传票后前来我律师事务所咨询,我仔细阅读了这份代书遗嘱内容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这份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应当是无效的。
第二天上午,二女士便来所里办理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作为她们二人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开庭时,我方答辩,我国继承法每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而本案中的遗嘱系原告张力所写,由两个邻居作为见证人。张力作为被继承人陆某的儿子,是继承人之一,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我国法律其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
经过法庭调查、证据质证、法庭辩论与合议庭评议,某区法院在2013年1月作出判决:“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张力为陆某的继承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遗嘱,两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分。”陆某的两个女儿依法分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