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伸冤,大控告!!合同约定归仲裁机构管辖,但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在管辖错误的前提下!!强行管辖,胡做为,乱做为,大办关系案,人情案,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共坑害刘某10于万元!!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抗告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是罪恶,竟把对过帐已结算过的钱丧尽天良判令再行给付!!王法何在!!天理何在!!再看看嘉祥法院更荒唐:1、 该案由山东省嘉祥县法院审理,法官为张衍生、王衍奎。
2、 刘××只是化工厂业务代表,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3、 损害事实是否确有其实,刘××至今毫不知情。
4、 刘××收到开庭传票的日期为2006年7月14日。开庭传票确定的开庭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
5、 而刘××2006年8月5日到银行去款时被告知,其银行存款已经于2006年7月17日被山东省嘉祥县法院依据该法院2006年6月9日作出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6、 判决书所判定的赔偿金额为36294.53元,而山东省嘉祥县法院实际执行刘××存款4.9万元。
7、 刘××多次向山东省嘉祥县法院询问是怎么回事,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
受害人刘某系肢体残疾人,900多个日日夜夜的控告如泥牛入海,现各大论谈网站已超过几百万网友强烈观注该案的进展。。。。。。上述案件的暗无天日。恰恰证明临沂。嘉祥三法院不仅泄渎法律,更增加了百姓对执法者的仇恨。这就是他们忽悠的所谓执法效果。社会反响!!!!
2、 刘××只是化工厂业务代表,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3、 损害事实是否确有其实,刘××至今毫不知情。
4、 刘××收到开庭传票的日期为2006年7月14日。开庭传票确定的开庭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
5、 而刘××2006年8月5日到银行去款时被告知,其银行存款已经于2006年7月17日被山东省嘉祥县法院依据该法院2006年6月9日作出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6、 判决书所判定的赔偿金额为36294.53元,而山东省嘉祥县法院实际执行刘××存款4.9万元。
7、 刘××多次向山东省嘉祥县法院询问是怎么回事,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
受害人刘某系肢体残疾人,900多个日日夜夜的控告如泥牛入海,现各大论谈网站已超过几百万网友强烈观注该案的进展。。。。。。上述案件的暗无天日。恰恰证明临沂。嘉祥三法院不仅泄渎法律,更增加了百姓对执法者的仇恨。这就是他们忽悠的所谓执法效果。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