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民族合理利益”的基础再追求“本位利益”,那么合理利益将蜕变为一种非合理诉求。
我们认为,所谓“汉本位”,在对客观存在的汉民族自轻自贱与自虐现象进行合理拨差反正的同时,逾越了汉民族“利益-责任”的理性尺度界线,落入了片面强调利益而缺乏责任坚守的窠臼。因而是偏颇的、狭隘的,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种存在严重问题的民族利益观念。倡导这种价值观,将对中国其它民族形成不良误导与负面暗示,也是对国家利益的构筑和维护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也将损害到包括汉民族在内的中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我们反对“汉本位论”,我们提倡一种“国家本位”与“民族自尊”相统一的民族观念,我们称之为“爱国爱族的国家本位观”。
提倡民族自尊,反对民族自轻自贱与民族自虐,同时,提倡各民族都积极维护中华民族的共同尊严和集体利益。作为中国主体民族的汉民族,更应该在坚决维护汉民族尊严的同时,认清汉民族较之其它兄弟民族对中国所天然承担的责任,积极为国家创造共同利益,共同合理地分享利益,带头热爱中国、维护中国、捍卫中国,带头消倪分歧、化解矛盾、高瞻远瞩、放眼未来,团结和带领兄弟民族,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文明复兴而努力。
②关于所谓“皇汉主义”
我们反对“皇汉主义”的极端民族主义论调。我们认为,中国各民族应一律平等。
我们认为,无视“皇”字在历史中形成的复杂的语义积淀,无视“皇汉”这一名词在历史-文化语境中的既定负面涵义,牵强附会地对其进行所谓“消毒”“注解”,没有实质意义,也非建设性的、积极的文化作为。
③关于所谓“满遗”
我们反对轻易使用“满遗”“清遗”等缺乏事实依据的界定。
我们反对一小撮煽动东北民族分裂的极端分子,但反对任意扩大、捕风捉影地对他人使用“满遗”一类字眼。
我们同时认为,“满遗”的概念,带有民族歧视的色彩,是一种对罪恶行为的错误批驳语言。
对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的认定,应基于严格的事实与严肃的法律,我们反对夸大其词、乱扣帽子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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