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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惨的婚姻法,头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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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司法解释: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不是指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对困难,是与周围群众相比,而不是与婚前或双方相比而言的。
帮助的形式可以是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帮助,也可以是给付住房帮助;金钱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住房方面的帮助,根据帮助方实力,可以无偿居住,也可以有偿居住,还可以转移房屋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房子受法律保护。
可是根据司法解释: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房子是可以无偿判决给对方的。
不知是哪个SB设计的这个司法解释。雷人啊~~~~~~


1楼2013-02-25 12:27回复
    那个设计者果然是**,超级**呀。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3-02-25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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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蛮好吗?婚前财产还想平分啊?这样也杜绝拜金女婚后拿钱走人的SB想法,以前悲催,男人离婚从一头牛变成一只羊,要是命不好,搞不定又从一只羊变成一个鸡


      4楼2013-02-25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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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不以困难一方无过错为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生活困难是指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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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是过错方,也有很大机会获得无过错方的房子。
        这是何等雷人脑残的设计!!!这不是活抢人吗?


        5楼2013-02-26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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