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晚,“李某”前往酒吧是为朋友庆祝生日,事前并不认识受害人。而受害人经常在该酒吧出没,李某与其他四人均是首次在此消费,并因受害人进入他们的包厢推销酒水时认识,并留下陪酒。一段时间后,六人都有醉意,为避免酒驾,其中一男子随提出先开房休息醒酒,并得到响应。进入房间后,女子称可提供性服务,并报出包夜价格。其中一王姓男子当即表示请客,全由他一人买单,经讲价,双方约定600元每人,共3000元。由于五人中有四人未成年,性经验不足,不到一个小时就了事。此时,五人的醉意已消除大半,又因前台登记时由于人多引起了服务员的注意,考虑到安全,遂决定提前结束交易,不在酒店过夜。离开时,王姓男子未按约定给包夜价,只留下1500元在女子枕边。该女子醒后发现钱数不够,遂报警称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