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刑罚的刑罚部分只是刑罚的的一部分,更为重要的,而且必须应该同时进行的是教育和协商,举个例子来说,比如药家鑫案件,我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的话,十年,应该是最低的底线。应该对药家鑫实施严重的处罚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之所以如此,最为重要的原因是三点,第一,是对死者的亲友家属等作出慰藉,第二,是警告世人以后不要再犯,第三,是对死者的一个公平。但是,死者已经死去,他的个人意志我们不再知晓,所以这个层面只能是通过法官,以及亲友等层面去个人判断。然后我们说说第一点和第二点,我们说对于社会的警告意味,但是事实是,对于犯下死刑的死刑犯来说,那些毒贩,或者战争犯,或者连环杀人犯,重大经济犯,连环XX犯,连环XX犯等连环的,累计犯罪而至死刑的人,这些人是考虑后而犯罪的。但是对于很多杀人犯,普通的杀人犯来说,这些人在犯罪的同时,并未仔细考虑,换句话来说,就是他们犯罪的时候,是出于非理智状态,至少是不会去考虑后果如何的,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说,警告的意义其实是不存在的,而这种人,才是最需要关注和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