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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机动车出事故无责也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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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黑龙江频道6月30日专电(记者 程子龙)《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避让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清洁维修作业人员。条例还规定,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也要承担相应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该地方性法规还规定对肇事逃逸、醉酒驾车、无证驾驶、驾驶报废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将按照最高处罚标准处罚。(完)新华社哈尔滨6月30日专电(记者程子龙)《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避让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清洁维修作业人员。条例还规定,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也要承担相应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该地方性法规还规定对肇事逃逸、醉酒驾车、无证驾驶、驾驶报废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将按照最高处罚标准处罚。(完)(编辑:李清芬) 


1楼2007-06-30 21: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