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到2015年,力争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20%左右。
(1)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方式可以是独资,也可以是合资等形式。
(2)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具有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统筹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5)简化并规范审批程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6)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7)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信誉好、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