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用户范围
免费用电政策实施的范围为民政部门认定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简称“两保户”)。
2、时间范围
免费用电政策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两保户”自民政部门批准的起始月份(但不早于2012年7月)起享受免费用电政策,至被取消资格的次月起停止执行。
3、实施方式
(1)免费用电采用“两保户”登记后执行的方式实施,即“两保户”根据《浙江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的业务公告单》的规定,到当地供电营业窗口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经“两保户”签字确认后的用电户可享受每户每月15 度的免费用电基数。
(2)“两保户”在办理登记手续前可享受的免费用电对应的电费,由供电企业在其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时一次性退还。
(3)“两保户”办理登记手续后每月可享受的免费用电对应的电费,由供电企业直接从其当月电费中予以减免。当期实际用电量不足当期免费用电基数的,当期实际用电量即为当期免费用电量,未用完的免费用电基数电量不结转到下一结算期。
(4)安装“一户一表”的“两保户”家庭,减免的电费按免费用电量乘以第一档电量对应的电度电价水平计算。其中,执行分时电价的,减免的电费按免费用电量根据实际用电峰谷比例折算后的峰、谷电量分别乘以第一档电量峰、谷电价计算。
(5)集中供养的,按照有效人数确定免费用电量,减免的电费按免费用电量乘以集中供养单位执行的电价水平计算。
(6)合表用户号下有多户“两保户”的,免费用电量按户数确定,减免的电费按免费用电量乘以该合表用户电价水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