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义务之人,为防止他人损失(或避免损失扩大),而对他人的事物进行的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也即只要该行为发生,就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否需要损失的问题:基于无因管理这一事实行为,管理人有向本人提出补偿要求,但没有劳动报酬请求权,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本人所承担的无因管理之债仅限于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两者的关系: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无因管理行为+管理者损失共同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关于本案:甲聘任乙时是否约定只负责照看小孩?如果是聘任保姆,则其有该方面职责,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