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批宅斗文的作者和读者,看了古代公主之类的贵妇人打死奴婢,甚至妾,不受惩罚,就想当然地以为所有的古代主母都有权杀奴婢,妾.实际上是错误的,官夫人犯罪了能逃脱惩罚,绝不等于平民家的主母也能逃脱惩罚.
古代尊卑制度,不单单是良贱之间法律上不平等,而且官员和平民之间法律上也绝不平等.
《唐律疏义》卷一到卷二 ,都是在说官员享有哪些特权,犯了罪如何减免,我把关于贵妇人的条例摘出来,给大家看看.
●卷二 名例(11条)
12.妇人有官品邑号
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
【疏】议曰:妇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县,乡君等是也.邑号者,国,郡,县,乡等名号是也.妇人六品以下无邑号,直有官品,即媵是也.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注云:"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故犯罪应议,请,减,赎者,各依其夫品,从议,请,减,赎之法.若犯除,免,官当者,亦准男夫之例.故云"各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妇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荫亲属.
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
【疏】议曰:别加邑号者,犯罪一与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并从议,请,减,赎之例,留官收赎.
13.五品以上妾
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议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妾之犯罪,不可配决.若犯非十恶,流罪以下,听用赎论;其赎条内不合赎者,亦不在赎限.若妾自有子孙及取馀亲荫者,假非十恶,听依赎例.
这两条是八议制度中的,就是说诰命夫人犯了法,法律上享有特权,可以减轻甚至免于处罚;但这种特权仅有她自己可以享有,不能用来荫庇她的亲属.
五品以上官员的妾 ,也享有特权,犯了不是十恶的罪,在流罪以下,可以用钱赎罪.
议是指八议,请是指先请,"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减,是指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可以照例减一等处罚;赎,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当,即官当,即以爵位和官品抵罪. 摘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