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网上自编选号须知
1、本系统仅适用于小型汽车(出租车除外)、大型汽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低速车和挂车的新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转入业务预选号牌。号牌最后一位为字母;字母“O”、“I”不出现在号牌中。
2、使用该系统需输入新购车辆的合格证及所有人相关信息。
3、本系统预选号牌成功后,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国产车到住所地车管所、进口车到市级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以选定号牌。逾期该号牌视为自动放弃;选定成功后,一年内本系统不再为该车提供选号服务。
4、同一辆车在预选号牌成功前,每天只允许三十次自编选号查询。
5、系统输入信息必须与车辆注册信息完全一致,否则该预选号牌视为无效,并于三个工作日后十天内将号牌随机投入号牌预选资源库中。
6、同一辆车第一次在系统中预选号牌成功后如不满意,可于三个工作日后在本系统中进行第二次预选。第二次预选成功后仍不满意将无法使用本系统,请到车管所选号。
7、已使用十选一或自编自选系统选定号牌的车辆不能进行互联网选号。
8、2008年3月1日之前的进口车不能在互联网选号。
9、使用该系统时,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10、以下地区根据相关规定已停止办理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挂牌业务:沈阳三环以内、大连市内五区和开发区、鞍山市区、抚顺市区、锦州市区、铁岭市区;上述地区车主通过本系统为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预选号牌视为无效。
11、辽宁省**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对本规则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