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炎恒(化名刘景寿),男,汉族,1945年11月7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9年4月25日被汝阳县**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9年5月6日经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5月7日被汝阳县**局逮捕。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4年2月16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6月23日被延津县**局逮捕。
2009年3月初,被告人刘炎恒伙同袁付合经预谋后,于2009年3月12日在汝阳县城刘伶路“岁岁宾馆”205房间,由被告人刘炎恒以化名刘景寿的名义与太康县常营镇会城寺行政村的查某某签订承包打铅锌矿斜井的施工协议。同年3月15日,查某某在汝阳县城刘伶路“岁岁宾馆”205房间交给刘炎恒安全保证金50000元,收款后,二人逃匿。
2009年3月初,被告人刘炎恒伙同袁付合经预谋后,于2009年3月12日在汝阳县城刘伶路“岁岁宾馆”205房间,由被告人刘炎恒以化名刘景寿的名义与太康县常营镇会城寺行政村的查某某签订承包打铅锌矿斜井的施工协议。同年3月15日,查某某在汝阳县城刘伶路“岁岁宾馆”205房间交给刘炎恒安全保证金50000元,收款后,二人逃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