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
明朝大致上继承元朝行政区划,其一级地方行政区分置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与都指挥使司(都司)的都布按三司制度,分别掌管行政,司法与军事等三种治权,防止地方权力集中[42].布政司通称省,底下依序有道,府与县.道是明朝特别设置介于省和府,县之间的行政单位,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府原为元朝的路,以税粮多寡为划分标准.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军事区划有卫,所两制.明代宗,明英宗时设有中央派出管理行政的巡抚与管理军事的总督,地位在布政司与都司之上.为限制巡抚与总督的权力,又设有都御史制衡之.明朝最后有140府,193州,1138县,493卫,359所[42].
承宣布政使司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主管地方行政,地位等同元朝的行中书省.明太祖原沿袭行中书省的称呼,1376年时改为布政使司,通称行省[1].明初设有十三个布政司与京师(非城市,地位等同布政司,辖现今江苏与安徽两省).1380年胡惟庸案后撤废中书省,京师及布政司直属于六部之下.明成祖时期,于1407年到1428年间设置交阯布政司.于1413年设贵州布政司.为迁都北京,1403年将北平布政司升格为行在,1421年迁都北京后称为京师(北直隶),原京师改称南京(南直隶),形成"两京十三省"的行政区划.两京为明朝首都北京与南京的正式称呼顺天府与应天府[1],其与其周边州府分别合称北直隶与南直隶,不设布政司,十三布政司为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明朝行政区划设置大体符合山川形便之处,但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如南直隶地跨淮北,淮南,江南三个地区.而嘉兴,湖州,杭州三个太湖流域的府却被划入浙江省,与同为太湖流域的苏州府分离.而河南省也占据局部的黄河以北土地.贵州省呈现中间窄两边宽的蝴蝶状[42].
都指挥使司
都指挥使司(都司)主管地方军事,明太祖采用卫所制,于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才设置都司管理.都司原隶属大都督府,于胡惟庸案后析大都督府为五,分统诸军司卫所.明朝一共设置十六个都司,五个行都司与两个留守司.其中十三个是与布政使司同名的的都司,其它三个是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辽东都司.五行都司是陕西(治甘州卫,今张掖),四川(治建昌卫,今西昌),湖广(治郧阳卫,今湖北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建瓯市),山西(治大同府).两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置的中都留守司(今凤阳)和嘉靖年间置于承天府(今湖北钟祥)的兴都留守司[43].属羁縻性质的都司中,最有名的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的奴儿干都司,在政教合一的青藏地区设置有乌斯藏,朵甘二都司(请参详明朝治藏历史),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交界地区的哈密,曲先等卫.这些具羁縻性质的行政区划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44].
巡抚与总督
巡抚主理民政,原本是明宣宗时期派六部,都察院大臣以此为名义督抚地方行政,到明代宗时正式形成一级行政区.总督于明英宗时设置,分短期与长期两种,管辖数个布政司的军务.而巡抚与布政司的辖属关系不一,有的巡抚辖有有一个到两个布政司,如正统年间的山西河南巡抚.有的是一个布政司上面有数个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遵化),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有的巡抚管辖布政司与布政司之间的交界处,如南赣韶汀巡抚就跨越江西,广东,福建三个布政司[42].

明朝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