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岁男童小明在超市搭电梯被悬挂物撞伤,家长状告超市索赔3千元。近日,县法院一审调解了这起案件,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小明医疗费1500元。
2012年12月31日晚7时许,因小明的父亲张某在被告某超市门前摆摊经营而无暇照顾小明,张某即叫小明独自进入超市内自行玩耍,由于小明经常来该超市,对该超市也比较熟悉,于是向他爸爸要了10元钱后即进入超市准备购买零食。当他由第二层楼乘坐自动扶梯上行向第三层时,在上行途中,小明趴在电梯扶手带上并伸头向下张望时,其头部被电梯斜上方的一个钢制广告牌撞破,当即血流满面。其后小明被超市管理人员发现,并带到医院治疗。后小明父亲张某到超市找儿子时才得知小明受伤一事。经医院治疗,张某支出医疗费3000元。治疗结束后,张某即向超市索赔,超市以自身无责为由拒绝赔偿。2013年2月初,张某即以小明作原告,其作为小明监护人名义将超市告上法院索赔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脱离监护人自行乘坐扶梯,把身体探出扶手外侧,导致被超市电梯上方悬挂的广告牌撞击受伤,其乘坐姿势不当具有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父张某监护不当放任小明自行去超市购物,故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应自负一定的责任。被告超市对进入超市购物的所有人员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超市在其所使用的自动扶梯上方安装广告牌高度过低,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与原告的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也负有过错责任。原告小明请求判令被告商场赔偿有理,应予以部分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双方当事人各承担损失的50%为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意见。 (谢天德)
2012年12月31日晚7时许,因小明的父亲张某在被告某超市门前摆摊经营而无暇照顾小明,张某即叫小明独自进入超市内自行玩耍,由于小明经常来该超市,对该超市也比较熟悉,于是向他爸爸要了10元钱后即进入超市准备购买零食。当他由第二层楼乘坐自动扶梯上行向第三层时,在上行途中,小明趴在电梯扶手带上并伸头向下张望时,其头部被电梯斜上方的一个钢制广告牌撞破,当即血流满面。其后小明被超市管理人员发现,并带到医院治疗。后小明父亲张某到超市找儿子时才得知小明受伤一事。经医院治疗,张某支出医疗费3000元。治疗结束后,张某即向超市索赔,超市以自身无责为由拒绝赔偿。2013年2月初,张某即以小明作原告,其作为小明监护人名义将超市告上法院索赔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脱离监护人自行乘坐扶梯,把身体探出扶手外侧,导致被超市电梯上方悬挂的广告牌撞击受伤,其乘坐姿势不当具有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父张某监护不当放任小明自行去超市购物,故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应自负一定的责任。被告超市对进入超市购物的所有人员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超市在其所使用的自动扶梯上方安装广告牌高度过低,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与原告的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也负有过错责任。原告小明请求判令被告商场赔偿有理,应予以部分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双方当事人各承担损失的50%为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意见。 (谢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