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观因果品
丁二十、(观因果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如经云:“世间众所得,皆因和合现,是故无诸法,则无有和合”等宣说了无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时间是存在的,因为它是产生诸法的俱有缘(与近取因共同生果,主要生起非质流部分者,例如生苗芽时具备的水、肥、暖、湿;成为陶罐因素的人工;成为心识增上缘的感觉器官等)。如同苗芽,是由种子、五大以及时间等因缘和合而产生的。经中也云:“因缘和合时,果报即成熟。”
为了证明和合不成立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己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分三:一、破于和合后生;二、破与和合同时生;三、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于和合后生):
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从因缘的和合中,不应该产生果法。其原因如下:
我们可以追问,该果法是已经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还是没有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呢?
如果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了果法,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早已经存在,那么果法又何须从和合中而生呢?因为果法在因时已经成立,在后来的和合中,又能产生什么新的东西呢?就像盘子中已经存在(的东西),就不会由盘子产生一样。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如果果法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那么果法又怎能从因缘的和合中而生呢?因为在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样。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如果在众多因缘的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则在该和合中,就应该能以量而得到所谓“该果法”。然而,在和合中却不能以正量得到(果法),因可现量不可得的缘故。
如果对方辨白道:(在众因缘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只是不能看见而已。因为使其明显的缘不具备,所以才不能看见。(虽然不能看见,但它却是存在的。)
你们怎么能证明它的存在呢?以比量、比喻量(根据已知类似或例证的正确理由,以推测对自己为荫蔽之事物也是这样的例证。如:认为苗芽是谛实无,有如镜中之影像;野黄牛有如黄牛等等)还是教证呢?
我们可以用不存在的法不可生的比量来证明。
但你们的这个理由,用已经存在的法也不可生的道理,就足以将其驳得片甲不存。
既然从两方面来进行观察,都可用比量来证明其与理相违,也即在和合中有果不合理,同时无果也不合理,那么又该如何定夺呢?
我们并不是要建立在和合中果不存在的观点,只是遮遣了他宗所建立的“在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的立宗。既然在和合中,果法的存在以自性不可成立,那么其他安立“在和合中,果法的不存在以自性成立”的谬论也同样要破除。因为必须将有无二边消除之后,才能建立中观之道。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倘若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则诸等因缘也就与其他的非因缘一般无二了,因为谁都不存在果法的缘故。如果这样,则煤炭与种子,在作为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别无二致了。
如果对方提出:因为因与非因的差别,是以其所产生的各自分别的果法来确定的。因此,(在因缘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
丁二十、(观因果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如经云:“世间众所得,皆因和合现,是故无诸法,则无有和合”等宣说了无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时间是存在的,因为它是产生诸法的俱有缘(与近取因共同生果,主要生起非质流部分者,例如生苗芽时具备的水、肥、暖、湿;成为陶罐因素的人工;成为心识增上缘的感觉器官等)。如同苗芽,是由种子、五大以及时间等因缘和合而产生的。经中也云:“因缘和合时,果报即成熟。”
为了证明和合不成立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己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分三:一、破于和合后生;二、破与和合同时生;三、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于和合后生):
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从因缘的和合中,不应该产生果法。其原因如下:
我们可以追问,该果法是已经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还是没有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呢?
如果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了果法,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早已经存在,那么果法又何须从和合中而生呢?因为果法在因时已经成立,在后来的和合中,又能产生什么新的东西呢?就像盘子中已经存在(的东西),就不会由盘子产生一样。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如果果法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那么果法又怎能从因缘的和合中而生呢?因为在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样。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如果在众多因缘的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则在该和合中,就应该能以量而得到所谓“该果法”。然而,在和合中却不能以正量得到(果法),因可现量不可得的缘故。
如果对方辨白道:(在众因缘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只是不能看见而已。因为使其明显的缘不具备,所以才不能看见。(虽然不能看见,但它却是存在的。)
你们怎么能证明它的存在呢?以比量、比喻量(根据已知类似或例证的正确理由,以推测对自己为荫蔽之事物也是这样的例证。如:认为苗芽是谛实无,有如镜中之影像;野黄牛有如黄牛等等)还是教证呢?
我们可以用不存在的法不可生的比量来证明。
但你们的这个理由,用已经存在的法也不可生的道理,就足以将其驳得片甲不存。
既然从两方面来进行观察,都可用比量来证明其与理相违,也即在和合中有果不合理,同时无果也不合理,那么又该如何定夺呢?
我们并不是要建立在和合中果不存在的观点,只是遮遣了他宗所建立的“在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的立宗。既然在和合中,果法的存在以自性不可成立,那么其他安立“在和合中,果法的不存在以自性成立”的谬论也同样要破除。因为必须将有无二边消除之后,才能建立中观之道。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倘若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则诸等因缘也就与其他的非因缘一般无二了,因为谁都不存在果法的缘故。如果这样,则煤炭与种子,在作为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别无二致了。
如果对方提出:因为因与非因的差别,是以其所产生的各自分别的果法来确定的。因此,(在因缘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