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 > 正文 劳务派遣工7月起同工同酬
中国江苏网4月3日讯 7月1日起,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劳务派遣”的条例修改成为最大的亮点。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月起至6月,劳动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人员从7月1日起可享受同工同酬待遇。
【背景】
我市有10万劳务派遣人员
市劳动专家王强指出,劳务派遣用工,主要是指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第三方用工单位,并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根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是有偿使用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待遇是由派遣公司机构负责和承担,因此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具有本质区别。
由于原来的劳动法规中,没有禁止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这就导致不少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钻法规的空子,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使用了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存在,他们常常与正式员工干同样的活,却常常拿不一样的钱,在待遇方面沦为‘二等’员工,部分劳务派遣工甚至没有社会保险保障。”王强说,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各种劳务派遣人员约有10万名。
【新规】
7月起可享同工同酬
7月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基本形式,劳务派遣为补充形式,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对“三性”工作岗位范围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
规定还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这样就使得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一样,可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王强说。
此外,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合同、社会保障也加以明确,劳务派遣工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劳务派遣企业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对于规定劳务派遣企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检查】
确保侵权行为整改到位
据了解,本月起至5月,劳动部门将对全市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依法整顿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自设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指导规范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派遣行为,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
5月10日起,还将组织开展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专项执法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和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不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拖欠或克扣工资、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严重超时加班等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并明确专人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中国江苏网4月3日讯 7月1日起,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劳务派遣”的条例修改成为最大的亮点。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月起至6月,劳动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人员从7月1日起可享受同工同酬待遇。
【背景】
我市有10万劳务派遣人员
市劳动专家王强指出,劳务派遣用工,主要是指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第三方用工单位,并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根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是有偿使用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待遇是由派遣公司机构负责和承担,因此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具有本质区别。
由于原来的劳动法规中,没有禁止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这就导致不少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钻法规的空子,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使用了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存在,他们常常与正式员工干同样的活,却常常拿不一样的钱,在待遇方面沦为‘二等’员工,部分劳务派遣工甚至没有社会保险保障。”王强说,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各种劳务派遣人员约有10万名。
【新规】
7月起可享同工同酬
7月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基本形式,劳务派遣为补充形式,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对“三性”工作岗位范围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
规定还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这样就使得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一样,可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王强说。
此外,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合同、社会保障也加以明确,劳务派遣工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劳务派遣企业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对于规定劳务派遣企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检查】
确保侵权行为整改到位
据了解,本月起至5月,劳动部门将对全市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依法整顿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自设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指导规范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派遣行为,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
5月10日起,还将组织开展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专项执法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和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不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拖欠或克扣工资、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严重超时加班等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并明确专人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