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案例吧。当事人为甲乙丙丁四人。乙为了自己房屋采光需要而与甲约定,甲不得建超过二层以上的楼房。假使甲乙二人对此地役权进行了登记而具有了对世效力。
分析一下,如果乙不转让房屋,而经过甲乙丙三方约定,单独转让地役权给丙,会发生什么法律效果呢?丙同样取得一个对甲的请求权,即请求甲不得建超过二层以上房屋的权利。但这个请求权不是地役权,也不得登记为地役权,因为地役权是从属于不动产权利的。这个请求权也不得登记为任何物权,因为我国没有于此对应的人役权,所以这个请求权仅仅为一个债权,不对抗任何第三人。如果此时甲将其不动产转让给丁,丙没有对丁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