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及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163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在进行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时,将本期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不得填入该表的第一部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的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如外贸企业前期已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里的进项税款对应的货物最终改为内销,那么应在该货物内销当月申报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即必须在内销当月将有关进项税额由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转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项增值税日常申报处理仅供工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