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b)支付手段
到现在为止货币不同于流通手段的两种形式,是暂歇的铸币的形式和贮藏货币的形式。第一种形式在铸币暂时转化成货币中反映出,W—G—W的第二环节即买G—W,在一定流通范围内必然分裂为一系列先后相继的买。而货币贮藏只是基于W—G行为的孤立,即不向G—W继续发展,或者说,它只是商品第一形态变化的独立发展,是作为一切商品转移后的存在而发展起来的货币,同商品在其不断转移形式上的存在即流通手段正相反。铸币准备金和贮藏货币之成为货币,只因为它们是非流通手段,而它们之所以成为非流通手段,只因为它们不流通。我们现在要在这样一个规定上研究货币,在这个规定上,货币流通着,或者说,货币进入流通,但是,它并不履行流通手段的职能。作为流通手段,货币总是购买手段,现在,它却作为非购买手段起作用。
货币一旦由于货币贮藏而发展成为抽象社会财富的存在和物质财富的物质代表,它就在它这一个当作货币的规定性上,在流通过程内部取得特殊的职能。如果货币当作单纯的流通手段、因而当作购买手段流通,这就表示商品和货币同时对立着,因而同一个价值量具有二重形式:在一极上是在卖者手中当作商品,在另一极上是在买者手中当作货币。两个等价物在对立两极的这种同时存在,以及它们同时变换位置或相互转移,又是表示卖者和买者只是作为现有等价物的所有者相互发生关系。可是,产生货币的各种形式规定性的商品形态变化过程,使商品所有者也发生形态变化,或者说,改变着他们出现时彼此所具有的社会身分。商品监护人在商品形态变化过程中,每逢商品发生一次变化或货币采取一种新形式,就改变一次自己的外皮。例如,商品所有者最初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对立着,后来一个成为卖者,另一个成为买者,然后每一个都交替地作买者和卖者,后来又成为货币贮藏者,最后成为富人。可见,商品所有者走出流通过程的时候,同他走进流通过程的时候不一样了。实际上,货币在流通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形式规定性,不过是商品本身的结晶了的形式变换,而这种形式变换又不过是商品所有者借以完成其物质变换的那种变化着的社会关系的物化表现。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了新的交往关系,而商品所有者作为这种改变了的关系的承担者,就获得了新的经济身分。正如在国内流通过程中,货币把自己观念化,单纯一张纸片就作为金的代表来履行货币的职能一样,这同一个过程又使那些作为货币或商品的单纯代表而进入流通过程的、即代表着未来货币或未来商品的买者或卖者,具有现实的买者或卖者的效力。
金发展为货币时的一切形式规定性,不过是商品形态变化中所包含的那些规定的展开,那些规定在简单货币流通中,在货币作为铸币的表现中,或在作为过程中的统一的W—G—W运动中,还没有分化为独立的形式,或者像商品形态变化的中断那样还只是表现为一种可能性。我们已经知道,在W—G过程中,作为实际的使用价值和观念上的交换价值的商品同作为实际的交换价值和只是观念上的使用价值的货币发生关系。当卖者把商品当作使用价值转移时,他就实现了商品自己的交换价值和货币的使用价值。相反,当买者把货币当作交换价值转移时,他就实现了货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价格。与此相应,发生了商品与货币的位置变换。现在,这个两极对立的活的过程,在它实现的时候又重新分裂开来。卖者实际转移商品,但最初只在观念上实现商品的价格。他已经把它照它的价格卖出,但是它的价格只是后来在约定的时间才实现。买者作为未来货币的代表者来买,而卖者则作为现在商品的所有者来卖。就卖者方面说,商品当作使用价值实际上被转移了,却没有当作价格实际上被实现;就买者方面说,货币实际上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实现了,却没有当作交换价值实际上被转移。从前,是价值符号象征地代表货币,而这里,是买者本身象征地代表货币。但是,正如从前价值符号的一般象征要求国家的保证和规定其强制流通一样,现在买者的人身象征则在商品所有者之间引起一种法律上有强制性的私人契约。
相反,在G—W过程中,货币可以在其使用价值实现之前,或者说,在商品转移之前,作为现实的购买手段转移出去,从而实现商品的价格。例如通常的预付货款的形式就是如此。英国政府向印度农民购买鸦片时就是采取这种形式,驻俄国的外商购买俄国农产品时大部分也是采取这种形式。但是,这里货币不过是在我们已经知道的购买手段的形式上起作用,因此并没有取得新的形式规定性。所以我们对于这种情况就不再多说;不过关于G—W和W—G这两个过程在这里所借以表现的那种转化形式,我们必须指出:买和卖之间的区别,在流通中直接出现时只是想像的区别,现在却变成了现实的区别,因为,在一种形式上,只有商品存在着,在另一种形式上,只有货币存在着,在两种形式上,都只有过程开始的那一极存在着。此外,这两种形式的共同点是,在这两种形式中,等价物之一只存在于买卖双方的共同意志中,这种共同意志约束着双方,并且取得一定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