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尽管我是国安球迷,我在这不是为周挺辩解,我只是通过我看到的各种评论和说法来分析其中的逻辑问题。
周挺之事一出,网上蛙声一片。各方的声音此起彼伏。
实话实说,周挺这脚很坏。踢了这么多年球,看一眼就知道这是明显的闷人占便宜的解恨的心态。但说它坏并不是指这个,而是指,它坏在想在规则范围内让你吃哑巴亏。
但是吃哑巴亏的一方不是哑巴,而且还有全中国人民都不是哑巴,都要替吃哑巴亏的出头。于是,网上的各种指责和说法纷纷亮相。
先看官方的
——————纪委会认定周挺的这个动作属于“有可能会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的暴力行为”
这个定性,如果作为标准严格执行的话,踢一场球下来,估计得有几个球员遭到停赛。“有可能会给对方造成伤害”的这个判断标准,如果能够标准的话,过于模糊与宽泛。如果,以此来衡量,于涛的飞铲朴成同样符合这个标准,甚至可以说更加符合这个标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足球场上的哪一个动作是不可能对对方造成伤害的?犯规的那些自不必论,合理冲撞同样有可能通过撞击对对方造成伤害,近距离射门同样可能把对方门将闷晕。因此,这种说法毫无参考价值,纪委会应当严格按规则来进行裁量。
再看足球规则对于“暴力行为”的解释:暴力行为是指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目的不是在球而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
在这里,我们必须对“暴力性的”与“暴力行为”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毫无疑问,暴力行为是暴力性的,周挺的动作,如果我们承认他的闷人的目的的话,也是暴力性的。它是施加向对方队员的。但是,同样毫无疑问的是,这个行为的表象是踢到了球而不是踢到了人,是冲球踢而不是冲人踢。这与暴力行为的定义中所强调的,对对方队员施加,是有区别的。
但是,这并不是说,周挺就真的能够钻规则的空子,周挺的行为是属于规则中的“严重犯规”的。严重犯规是指队员在抢球过程中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故意的暴力性犯规行为。
所以,即便纪委会认定周挺的动作不是冲球去,而是冲人去,是暴力性的行为。从定性上,也只能基于周挺用球闷人,先预设这是真的,这一事实,来认定这是在抢球过程中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而认定这是严重犯规。所以,当时裁判是应当依据规则以严重犯规而将周挺红牌罚下。
纪委会显然混淆了,从逻辑角度讲,“暴力性”这个定性与“暴力行为”这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周挺之事一出,网上蛙声一片。各方的声音此起彼伏。
实话实说,周挺这脚很坏。踢了这么多年球,看一眼就知道这是明显的闷人占便宜的解恨的心态。但说它坏并不是指这个,而是指,它坏在想在规则范围内让你吃哑巴亏。
但是吃哑巴亏的一方不是哑巴,而且还有全中国人民都不是哑巴,都要替吃哑巴亏的出头。于是,网上的各种指责和说法纷纷亮相。
先看官方的
——————纪委会认定周挺的这个动作属于“有可能会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的暴力行为”
这个定性,如果作为标准严格执行的话,踢一场球下来,估计得有几个球员遭到停赛。“有可能会给对方造成伤害”的这个判断标准,如果能够标准的话,过于模糊与宽泛。如果,以此来衡量,于涛的飞铲朴成同样符合这个标准,甚至可以说更加符合这个标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足球场上的哪一个动作是不可能对对方造成伤害的?犯规的那些自不必论,合理冲撞同样有可能通过撞击对对方造成伤害,近距离射门同样可能把对方门将闷晕。因此,这种说法毫无参考价值,纪委会应当严格按规则来进行裁量。
再看足球规则对于“暴力行为”的解释:暴力行为是指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目的不是在球而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
在这里,我们必须对“暴力性的”与“暴力行为”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毫无疑问,暴力行为是暴力性的,周挺的动作,如果我们承认他的闷人的目的的话,也是暴力性的。它是施加向对方队员的。但是,同样毫无疑问的是,这个行为的表象是踢到了球而不是踢到了人,是冲球踢而不是冲人踢。这与暴力行为的定义中所强调的,对对方队员施加,是有区别的。
但是,这并不是说,周挺就真的能够钻规则的空子,周挺的行为是属于规则中的“严重犯规”的。严重犯规是指队员在抢球过程中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故意的暴力性犯规行为。
所以,即便纪委会认定周挺的动作不是冲球去,而是冲人去,是暴力性的行为。从定性上,也只能基于周挺用球闷人,先预设这是真的,这一事实,来认定这是在抢球过程中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而认定这是严重犯规。所以,当时裁判是应当依据规则以严重犯规而将周挺红牌罚下。
纪委会显然混淆了,从逻辑角度讲,“暴力性”这个定性与“暴力行为”这个概念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