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5日,农历正月二十四,河南省卢氏县官坡镇沙沟村大树沟组发生一起森林大火,失火人同时也是救火人的李小魁被活活烧死!!!
李小魁,今年65岁,没有儿子,由45岁的侄子李建锋养老,家里4口人。4月1日我们接到知情人举报后,赶到死者家里对死者侄子李建锋进行了调查,李建锋说当时他不在家,发生火灾后邻居给他打电话,回来才知道他叔是去自家地里种土豆,看到地边的柴草长的非常高,就用打火机把柴草点燃了,没想到来了一阵大风把森林给烧着了。当时老人非常紧张就赶紧扑火,火越来越大把老人包围后活活烧死了。是赶来的20多名村民把火扑灭后才发现老人已经被烧死的。
火灾被群众扑灭后,镇里主抓林业的镇长赶到死者家里,对死者侄子李建锋表示遗憾说先把老人安葬了。后镇民政所又给了李建锋两袋面粉和一条棉被作为地方政府的一点心意。截止笔者调查时,镇党委政府无一名领导到过火灾现场组织救火或者察看火情!!
无论是安全生产事故或是森林防火事故,中央和省、市、县 各级党委政府都非常重视,普遍实行严格的属地管辖、党政同责、及时上报、责任追究制度。官坡镇沙沟村发生烧死人的森林大火,镇党委政府一不上报,二不组织扑救,三不责任追究,导致3月份全镇连续发生10余起森林火灾,给国家森林资源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谁之过??沙沟森林大火发生已经1个月了,经笔者调查,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林业部门和森林防火机构都没有得到沙沟森林大火烧死人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依照应急预案规定负有现场指挥职责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事故救援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处置和扑救的;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生森林火灾,应到森林火灾现场,而未到的;发生森林火灾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组织处理或者行政问责。
难道这一切的责任追究规定,由于瞒报都化作乌有归于零吗!!难道就让这一小撮无视党纪国法的官员肆意瞒报逃脱罪责吗?难道就让这些无良官员为了自己的官位和政绩而无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吗?
以上事实,请给予查实回复!
李小魁,今年65岁,没有儿子,由45岁的侄子李建锋养老,家里4口人。4月1日我们接到知情人举报后,赶到死者家里对死者侄子李建锋进行了调查,李建锋说当时他不在家,发生火灾后邻居给他打电话,回来才知道他叔是去自家地里种土豆,看到地边的柴草长的非常高,就用打火机把柴草点燃了,没想到来了一阵大风把森林给烧着了。当时老人非常紧张就赶紧扑火,火越来越大把老人包围后活活烧死了。是赶来的20多名村民把火扑灭后才发现老人已经被烧死的。
火灾被群众扑灭后,镇里主抓林业的镇长赶到死者家里,对死者侄子李建锋表示遗憾说先把老人安葬了。后镇民政所又给了李建锋两袋面粉和一条棉被作为地方政府的一点心意。截止笔者调查时,镇党委政府无一名领导到过火灾现场组织救火或者察看火情!!
无论是安全生产事故或是森林防火事故,中央和省、市、县 各级党委政府都非常重视,普遍实行严格的属地管辖、党政同责、及时上报、责任追究制度。官坡镇沙沟村发生烧死人的森林大火,镇党委政府一不上报,二不组织扑救,三不责任追究,导致3月份全镇连续发生10余起森林火灾,给国家森林资源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谁之过??沙沟森林大火发生已经1个月了,经笔者调查,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林业部门和森林防火机构都没有得到沙沟森林大火烧死人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依照应急预案规定负有现场指挥职责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事故救援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处置和扑救的;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生森林火灾,应到森林火灾现场,而未到的;发生森林火灾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组织处理或者行政问责。
难道这一切的责任追究规定,由于瞒报都化作乌有归于零吗!!难道就让这一小撮无视党纪国法的官员肆意瞒报逃脱罪责吗?难道就让这些无良官员为了自己的官位和政绩而无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吗?
以上事实,请给予查实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