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2010年5月发生工伤事故,已缴纳工伤保险,同年2010年12月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后直到2012年9月份才去跟单位和社保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当时(2012年9月时)关于生活护理费这块,社保说发放的护理费标准应该是按照发生工伤时上年度工资标准的50%,即2009年社平工资的50%,并一直按2009年的标准补发到2012年全年。现在2013年7月,但我这前半年的护理费标准却是按照2010年社平工资50%的标准发放的,这样的话2012年按2009年的工资标准,2013年按照2010年的社平工资标准来发生活护理费.......如此循环我的护理费岂不是永远都要晚三年,按三年前的工资标准吗?我2013的护理费是不是应该按照2012年的社平工资标准来发呢?我现在护理费和津贴加起来才2200元。(其中护理费是按2010年社平工资2202元*50%=1101元),是不是不合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