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
1、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二、案例
两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乙方二)给建设单位某某矿(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建筑业劳务1000万元,其中乙方一为700万元(含甲供材料100万元),乙方二为300万元(含甲供材料10万元),但由于甲供材料未进行实质性的材料产权转移,因此甲方对乙方一和乙方二的实际工程决算书全部价款为5967160元和2896716元(工程税金费率为3.284%,即乙方一减掉100万×103.284%、乙方二减掉10万×103.284%)。
三、求解(即细则第十六条“应当包括”而实际未包括)
1、计算乙方一和乙方二的应缴营业税额。(列出计算过程,营业税税率为3%)
2、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如何申报?由谁申报及缴纳?
3、列出甲方与乙方的全部结算过程、缴税过程的会计分录。(假设无质保金,均为银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