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征税范围:
1.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14种),以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与增值税的交叉关系
纳税期限: 1. 3.5.10.15.天 一个月或一个季度
纳税人: 单位和个人
税率:1.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2.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
1. 从价计征(适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1.销售额掌握的内容同增值税相同,委托加工时以受托方的销价计算。
2.从量计征(适用定额税率):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注2. 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销售数量的确认
3. 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卷烟,白酒适用)
注意: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