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粤检公二刑诉[2009] 88号
被告人王东伟、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44052119780213044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二区敬业大厦512室、因涉嫌盗窃,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1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洪长,绰号“阿红”、“阿洪”、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4405211968052404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因涉嫌盗窃,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1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强,、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44052119801111044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因涉嫌盗窃,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1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伟、被告人刘洪长、被告人王强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9年5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周立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朝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东伟伙同刘洪长从D846次列车4号车厢61座上方的行李架上盗窃胡某某手提包1个(价值人民币1500元),内有“IBM”牌X61型手提电脑1部、“多普达”牌820型手机1部。后在广州市花都区以人民币4100元的价格销赃。2009年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东伟在D793次列车4号车厢盗得旅客施某某双肩包中的“康柏”牌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2780元),并在其包中填进“娃哈哈”牌AD钙奶等。2009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王东伟伙同其儿子王强在D788次列车6号车厢46座上方的行李架盗得朱某某双肩包1个,内有“IBM”牌T41型手提电脑1部、移动硬盘1个、无线网卡1张、U盘1个和修眉刀等物(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860元)。
综上,被告人王东伟盗窃3次,价值人民币14240元,被告人王强和刘洪长分别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分别为5860元和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洪长、被告人王强的供述;
2. 物证:被告人王东伟盗窃3次销赃所得的14240元,被告人王强和刘洪长分别盗窃1次销赃所得的分别为5860元和5600元。
3. “哇哈哈:牌AD钙奶外包装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东、被告人刘洪长、被告人王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贺辉群
2009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