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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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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 2009 )粤公诉起字第88 号
  犯罪嫌疑人王东伟、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44052119780213044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二区敬业大厦512室、因涉嫌盗窃,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1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刘洪长,绰号“阿红”、“阿洪”、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4405211968052404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因涉嫌盗窃,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1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44052119801111044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因涉嫌盗窃,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1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此前无违法犯罪经历 。案发后,2009年4月9日,我局以涉嫌盗窃罪,将其拘留、2009年4月12日,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我局执行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王东伟、刘洪长、王强有下列犯罪事实:2009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东伟伙同刘洪长从D846次列车4号车厢61座上方的行李架上盗窃胡某某手提包1个(价值人民币1500元),内有“IBM”牌X61型手提电脑1部、“多普达”牌820型手机1部。后在广州市花都区以人民币4100元的价格销赃。2009年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东伟在D793次列车4号车厢盗得旅客施某某双肩包中的“康柏”牌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2780元),并在其包中填进“娃哈哈”牌AD钙奶等。2009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王东伟伙同其儿子王强在D788次列车6号车厢46座上方的行李架盗得朱某某双肩包1个,内有“IBM”牌T41型手提电脑1部、移动硬盘1个、无线网卡1张、U盘1个和修眉刀等物(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860元)。
综上,被告人王东伟盗窃3次,价值人民币14240元,被告人王强和刘洪长分别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分别为5860元和5600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东伟、刘洪长、王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局长(印)__李明__
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 印
2009年4月13日
注:
(1)犯罪嫌疑人王东伟、刘洪长、王强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处。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1卷2页。


1楼2013-04-26 09:2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