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8日,周某驾驶轿车与李某(女,39岁)等人乘座的轿车发生相撞,致李某等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发后,周某弃车逃逸。2月10日下午,周某到沟墩交巡警中队投案。周某归案后,交警部门就多次做其工作,让周某给事故伤者垫付医药抢救等费用。3月4日,李某一方自愿与周某至阜宁县沟墩法律服务所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由周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贰拾叁万元。3月16日,阜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了阜公交认字【2013】第2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弃车逃逸负事故全责,李某一方无责。同时告知李某一方,可以进行伤情鉴定,若构成重伤,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周某逃逸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后,李某对已达成的赔偿协议反悔,又提出让周某再赔偿其伍万元的要求,并到沟墩交巡警中队产生一些过激行为。通过说服教育,李某主动认识到了自己过激行为的错误。
阜宁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