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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承诺书引发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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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在一家设计公司做设计工作,在2013年3月1日以公司拖欠提成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离职了,但公司后面说给提成,但让签一个公司草拟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大概如下:
承诺函
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经协商,我与北京******公司所有问题解决方案如下:
1、设计费:公司按照本人签字认可的金额支付;
2、社保:公司自离职后继续缴纳3个月,如本人有特殊安排,可以另行协商;
3、其他所有劳务、财务等所有问题自即日起,已全部处理清楚,以后发生的各种问题与北京******公司无关。
对于以上问题,本人特此承诺。
承诺人:某某某
日期:2013年3月11日
由于对方承诺签完后给设计费,当事人急于拿到自己的钱,也在这份承诺书上签字了,但实际上单位到目前还未给提成。现各位律师讨论、解答以下问题:
1、这份承诺书对方(公司)拿来举证,是否有效?具体哪些有效?
2、可否申请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双倍工资差额?
4、可否要求补偿未缴纳社保部分?
5、可否申请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6、设计费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7、设计费(设计提成)是否可以要求支付提成工资25%的欠薪补偿?
8、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否按底薪(每月正常发的工资)加上提成工资(设计费)计算平均工资后支付?
另外: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只是口头约定,故对设计提成没有约定,对方称设计提成是设计费,不是提成工资,不属于工资范畴。
请大家讨论,并给些强有力的有操作性的举证建议,感谢!


1楼2013-04-30 15:34回复
    1、由于单位没有在承诺书上签章,所以承诺是内容对单位没有约束力,除非单位表示认可(当然认可也只能合法的部分有约束力);
    2、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劳动者单方提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该要求不因劳动者单方提出解约而丧失;
    4、对于未缴纳的社保,应根据实际工作期间而补缴,不能超过实际工作期间;
    5、如果符合休年假条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设计费的性质看劳动合同约定,个人认为如果属于提成计算应属于工资范畴;
    7、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的工资可以要求赔偿金;
    8、双倍工资按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2楼2013-06-0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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