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莘县法院经济庭判决了一起普通的经济案件。案件判决后,债务人将101400元案款交到了法院。时至今日,10年过去了,债权人依然有22400元没有拿到手。
本报济南7月16日讯 7月16日上午,在聊城市莘县建行家属院的一幢居民楼里,市民杨春华和她的儿子面对着一张101400元的借条黯然神伤。扳着指头算下来,从1996年法院判决丈夫胜诉,对方将10万元案款交到法院到现在,他们还有22000元钱没有拿到手。
7月16日上午,记者在聊城市莘县建行家属院的一幢居民楼里见到了杨春华和她的儿子。从1997年6月30日杨春华的丈夫张书华拿到了第一笔款项5万元,现在10年过去了,他们还有22000元钱没有拿到手。但是,主办此案的徐法官却称,目前只剩下6000元案款没发。
上个世纪80年代,杨春华的丈夫张书华借给了私企老板王某28万元做生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来王某去濮阳发展,为了能就近要到这笔账,张书华就把莘县拖拉机站欠王某的101400元的借条拿到手,王某委托张书华替自己向拖拉机站要账,要来的钱抵张书华的债。
随后,该拖拉机站破产,债务由莘县一个国棉厂承担。据杨春华回忆,1996年左右,自己的丈夫张书华作为委托代理人,通过莘县法院解决了这笔债务纠纷。当时国棉厂一次性把101400元钱交给了法院。
记者在一张收条上看到,1997年6月30日张书华收到了从莘县法院发放的首笔案款50000元整。此后,又陆续收到三笔共29400元。2006年5月份自己的丈夫去世后,杨春华就再也没收到剩下的22000元。今年春节后,主办此案的徐法官已经退休,这位法官告诉她,只剩下6000元没给,都移交给下一任庭长了。
今天下午,记者专门致电退休的办案法官,他告诉记者,这笔钱是国棉厂一次性划给法院的,但不是10万元,中间有1万多元被扣走了,所以现在只剩下6000元钱。对于不给钱,徐法官表示,此案张书华是委托代理人,法律规定委托人不能领钱。之所以前几年发了4笔,徐法官说:“那是他离得近,是照顾他。”“那为什么剩下的不给了?”记者问。徐法官说:“那是因为要求张书华找当事人王某一起来结算。”对此,张书华的儿子张磊表示,当时是王某委托自己的父亲来打这场官司的,是有委托书的。“如果没有委托书,法院怎么会受理这个官司?后来,怎么会给了我们4笔钱?”张磊说。
杨春华告诉记者,目前自己和儿子一家住在一起,3个大人都没有工作,1个小孩刚出生。目前家里的一切开销就靠着一点积蓄,以及自己一个月130余元的补助维持。经济状况的恶化使得一家人精神压力很大。她希望,自己能够早日拿回剩下的22000元,让儿子做点小生意,让日子能够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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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放案款缺乏有效监管
据省城某法院李法官介绍,在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内,如果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法院,属于主动履行义务。但将款项交给审判庭后,审判庭何时再转给债权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对此监管一般是通过法院内部来实现。
记者了解到,一些法院规定,如果在同城,一般当天就应该把款项转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是在乡下,一周之内转交;如果在外省,则可以视情况稍微延长时间转交。
李法官同时表示,如果审判庭迟迟不发放款项,那么当事人可以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杨珂)
本报济南7月16日讯 7月16日上午,在聊城市莘县建行家属院的一幢居民楼里,市民杨春华和她的儿子面对着一张101400元的借条黯然神伤。扳着指头算下来,从1996年法院判决丈夫胜诉,对方将10万元案款交到法院到现在,他们还有22000元钱没有拿到手。
7月16日上午,记者在聊城市莘县建行家属院的一幢居民楼里见到了杨春华和她的儿子。从1997年6月30日杨春华的丈夫张书华拿到了第一笔款项5万元,现在10年过去了,他们还有22000元钱没有拿到手。但是,主办此案的徐法官却称,目前只剩下6000元案款没发。
上个世纪80年代,杨春华的丈夫张书华借给了私企老板王某28万元做生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来王某去濮阳发展,为了能就近要到这笔账,张书华就把莘县拖拉机站欠王某的101400元的借条拿到手,王某委托张书华替自己向拖拉机站要账,要来的钱抵张书华的债。
随后,该拖拉机站破产,债务由莘县一个国棉厂承担。据杨春华回忆,1996年左右,自己的丈夫张书华作为委托代理人,通过莘县法院解决了这笔债务纠纷。当时国棉厂一次性把101400元钱交给了法院。
记者在一张收条上看到,1997年6月30日张书华收到了从莘县法院发放的首笔案款50000元整。此后,又陆续收到三笔共29400元。2006年5月份自己的丈夫去世后,杨春华就再也没收到剩下的22000元。今年春节后,主办此案的徐法官已经退休,这位法官告诉她,只剩下6000元没给,都移交给下一任庭长了。
今天下午,记者专门致电退休的办案法官,他告诉记者,这笔钱是国棉厂一次性划给法院的,但不是10万元,中间有1万多元被扣走了,所以现在只剩下6000元钱。对于不给钱,徐法官表示,此案张书华是委托代理人,法律规定委托人不能领钱。之所以前几年发了4笔,徐法官说:“那是他离得近,是照顾他。”“那为什么剩下的不给了?”记者问。徐法官说:“那是因为要求张书华找当事人王某一起来结算。”对此,张书华的儿子张磊表示,当时是王某委托自己的父亲来打这场官司的,是有委托书的。“如果没有委托书,法院怎么会受理这个官司?后来,怎么会给了我们4笔钱?”张磊说。
杨春华告诉记者,目前自己和儿子一家住在一起,3个大人都没有工作,1个小孩刚出生。目前家里的一切开销就靠着一点积蓄,以及自己一个月130余元的补助维持。经济状况的恶化使得一家人精神压力很大。她希望,自己能够早日拿回剩下的22000元,让儿子做点小生意,让日子能够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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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放案款缺乏有效监管
据省城某法院李法官介绍,在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内,如果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法院,属于主动履行义务。但将款项交给审判庭后,审判庭何时再转给债权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对此监管一般是通过法院内部来实现。
记者了解到,一些法院规定,如果在同城,一般当天就应该把款项转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是在乡下,一周之内转交;如果在外省,则可以视情况稍微延长时间转交。
李法官同时表示,如果审判庭迟迟不发放款项,那么当事人可以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