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化名)毕业后在某单位工作了七年,月工资千余元,2010年1月,他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左挠骨受伤,治疗花费一万多元,后经单位申报被认定为十级工伤,社保报销八千余元,剩余二千余元单位不予报销,让小张自己埋单。小张觉得很冤枉:工作中受伤,损失还要自己承担一部分吗?与单位协商不成,他一纸诉状把单位告上沙区法院,要求单位报销工伤超出部分的医疗费和疗伤期间的交通费等费用。法院庭前调解不成,近日开庭审理。
庭审中,单位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的诉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未当庭宣判。
对于此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钟美娜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超出社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未做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订立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和责任。我国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该条例目前未明文宣告失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单位未投保,单位得承担职工所有医疗费。而如果投保了,职工还要承担一部分费用的话,实际上职工受保障的程度反而降低了,显然是与立法目的相悖的,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投保,这与社会保障全面化的大方向也是相悖的。依据立法精神和公平原则,钟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剩余医疗费和职工治伤的交通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