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80后男子,为了追求同一个女孩,竟刀兵相见,最终一个被砍伤,一个被判刑。
现年31岁的邓传保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1年1月30日被假释释放,2012年4月4日假释期满。出狱后,邓传保与被害人黄某同时喜欢上了熊某。为了解决双方的矛盾,二人约好于2004年8月27日下午在南昌市某茶楼门口见面谈判。当日14时许,黄某与朋友一起来到该茶楼,见邓传保未出现便准备离开,在茶楼门口黄某等人碰到邓传保并与之发生口角,邓传保用事先准备的西瓜刀将黄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2012年12月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邓传保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传保在处理恋爱纠纷时不够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判处被告人邓传保拘役四个月,判赔11万元。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现年31岁的邓传保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1年1月30日被假释释放,2012年4月4日假释期满。出狱后,邓传保与被害人黄某同时喜欢上了熊某。为了解决双方的矛盾,二人约好于2004年8月27日下午在南昌市某茶楼门口见面谈判。当日14时许,黄某与朋友一起来到该茶楼,见邓传保未出现便准备离开,在茶楼门口黄某等人碰到邓传保并与之发生口角,邓传保用事先准备的西瓜刀将黄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2012年12月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邓传保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传保在处理恋爱纠纷时不够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判处被告人邓传保拘役四个月,判赔11万元。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