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问你们个问题,2013年2月24日受伤害人被人咬伤面部,经公安局委托市司法鉴定部门3月19日鉴定为轻伤,4月22日犯罪嫌疑人提出重新要求做伤情鉴定,我翻看有关法律后有以下几个疑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公安部令125号)第八十一条规定,时间已经过去1个多月,重新鉴定的要求已经超过规定时限,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公安部令127号)二百四十六有关重新鉴定中却没有规定时限,这是为什么?没规定时间是不是代表没有期限?如果有期限,那又是多久,根据什么规定?
各位同学们你们怎么认为呢!
各位同学们你们怎么认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