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下:
1、凡未经贤帝同意,以议会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议会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贤帝准许,借口议会特权,为议会而征收,或供议会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贤帝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贤帝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贤帝同意外,平时在本帝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