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醉浅梦吧 关注:80贴子: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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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醉浅梦】<<<<<<<<删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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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了吧友的贴子之后,吧务组的人会在这里做记录,并且我们会@此贴的楼主◇ 】
格式:
标题:
原因:
楼主:


1楼2013-05-12 17:57回复
    标题:没有刘亦菲吗?
    原因:格式错误
    楼主:@活泼可爱的果儿


    2楼2013-05-15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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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
      标题:忘了
      原因:已经有刷经验的地方,不用再开了
      楼主:又忘了


      3楼2013-05-16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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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夏醉浅梦】其实赵丽颖没那么美
        原因:这样做是不对的,吧规违反了
        楼主:@紫添云菁


        4楼2013-06-04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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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夏醉浅梦】◎————娱乐圈演绎————◎
          原因:我不要了
          楼主:@我不在为你流泪


          5楼2013-06-06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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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忘了,待会再来把标题补上
            原因:抄袭
            楼主:@L蓝莓布丁Y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3-06-19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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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4、因此,请你收集证据,以你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受理,从而维护你的权益。5、这种恶心事不要怕麻烦,必须坚决跟这种恶人斗争,不告他下次还敢更嚣张的诽谤你呢!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勇敢的面对,你今后的日子才会好过。
              @love可于梦璃


              7楼2013-06-26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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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刷经验之处
                原因:本吧已经有一个加精置顶的刷经验处,不要多此一举再开
                楼主:要宇晨3


                8楼2013-08-29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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