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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黑心无锡市人民医院致人命、篡改病历、伪造签字、开高价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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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65周岁)于2012年10月29日进入无锡市人民医院血液科住院治疗,经确诊患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证(MDS-REAB),治疗期间因医院方存在过失导致母亲于2012年12月11晚上6点20左右脑出血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以下为医院方治疗期间过错问题汇总:  1.病人死亡的直接构成要素:  经治疗后,血小板逐渐降低,在指标5000时(正常在8万以上)的情况下安排做CT。 床位医生陆米则强制要求做CT,以及错误指导患者CT中做致命动作 ,使得母亲CT过程中脑出血导致死亡。作为一级护理,平时医生及护士一再交代“绝对静卧在床”(护理记录中也一再标明),连大小便都要在床。2012年12月11日陆米则医生安排母亲做CT,做之前我和我父亲都很担心母亲血小板低做CT上下颠簸母亲会有生命危险,为此去跟陆米则医生说明不同意做CT,但陆米则说不做没法治疗,要么让我们转院!下午14:30后在CT时陆米则医生让妈妈在CT台上用力往前挪动三次(爸爸和护工在CT门口看见,当时爸爸想阻止妈妈挪动已来不及了),最终发生脑出血导致死亡。CT之前多少天都很好,包括当天CT之前都很好,12月11日下午CT之后发生恶心,呕吐,头疼现象,最终在晚上6点20左右脑出血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实上母亲住院后,饮食正常,没有感染,不发高烧,12月7日医生未经我们同意帮我母亲做骨髓穿刺后右下肢酸胀,但予以曲马多应用,酸胀较前缓解(护理记录12月10日14点15分-12月10日14点50分,12月11日1点55分-12月11日3点07分),其他全身并无不适。因血小板低、医生、护士一而再、再而三要求患者卧床休息(见12月5日14时、12月8日14时护理记录),患者接受,那为什么一定要做CT,有没有必要去做CT(CT的风险导致一个人的生命结束),做CT时为什么只做全身四肢,而不做脑部,这说明脑部在做CT之前没有任何毛病。做CT是过度医疗,由于医生叫病人向上移动用力过大引起颅内出血导致患者死亡。且在如此高风险的情况下,医院并未取得其书面同意就胁迫患者去做CT.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伪造签字。  医患沟通记录、输血治疗同意书、骨髓穿刺同意书、化疗同意书有人伪造我妈妈签字。10月29日陆米则跟我在其办公室沟通后,让我在其办公室代签了医患沟通记录、输血治疗同意书等3份同意书,陆米则也签了字,妈妈当时并不在场。如医患沟通记录中明确记录了参加人员为:患者家属、床位医生。但现在医患沟通记录伪造签字时画蛇添足,多了我母亲的签字!由于我母亲本身文盲,没上过一天学。11月8日需要做PICC静脉置管手术,由于我不在现场,医院硬逼着我母亲签字。下午我赶到医院,母亲跟我讲医生让她签字她也搞不懂、又不会写字蛮麻烦的,写了个名字很费劲,要让我给她买个印泥以后按手印。然后我就交代我母亲:你没文化,医生要叫签字的东西你又看不懂,读给你听又听不懂,随便签了出了问题谁负责,以后医院所有要签字的你打电话让我来签,我基本上每天都会到医院的,或一定需要你签的话,让我在场的情况下让母亲按指纹。另外,父亲每天都在医院的,如需要签也可以让我父亲代签。但现在输血治疗同意书、骨髓穿刺同意书、化疗同意书出现了明显模仿“PICC静脉置管手术书”中我母亲签字。12月7日《骨髓穿刺同意书》伪造明显,同意书中:医生建议日期12月7日采取骨髓穿刺,经治医生陆米则,签字时间:2012.10.29 .患者签字日期明显改过:从2012年11月2日改成2012年12月7日。11月1日《骨髓穿刺同意书》与12月7日《骨髓穿刺同意书》患者签字伪造明显,有模仿痕迹。另外,查询伪造签字资料后,我特意电话护工,护工说没见过我妈妈签字,她们也没有代签。  3.伪造、篡改住院记录!  住院病案首页书写规范要求:病案首页是病案中信息最集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要求填写准确、完整、规范。但我母亲的住院病案及出院记录等一系列同意书等上伪造、篡改了二十多处内容,如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中把血小板计数51X109/L篡改为20X109/L! 母亲10月29日进入无锡人民医院治疗、10月30日母亲的血常规检测单中显示血小板计数为51X109/L万,正常为(80-300X109/L万),医院其目的为何?住院病案首页(一)中,我母亲的出身日期:1947年02月05日;实际我母亲出身日期为:1947年09月05日;首页书身份证号:320222194702052345,实际我母亲身份证号为:320622194709054369;院方进行了伪造或篡改。出院时间为2012年12月12日10点,实际我母亲出院时间在2012年12月11日22点左右;而住院病案首页(一)的质控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难道作为医生有未知先卜的功能?同样住院病案首页(二),缺少指定在人民医院康达自费药房购买的自费药总计68054元的记录及检测费3600元。出院记录中出院日期变成了2012年12月10日。2012年12月7日《骨髓穿刺同意书》书写时间错误,患者签字时间修改。临时医嘱单第6页,11月14日用药竟然手改写无医生签字!   4.不经病人家属同意大开自费药。  治疗过程中,医生不跟家属说明并经得家属同意,以及家属在不知情得情况下大开自费药。母亲在人民医院44天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各种治疗医药费共170161.00元。其中未经家属同意指定家属必须在其康达自费药房购买自费药68054元。另外,医院的结算的总金额98057元中只报销了61000元。总报销比例为35.8%。我们办理费用报销时,社保中心答复我们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5%,但实际因无锡人民医院开了很多《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因此报销比例低。为此,我咨询江苏省卫生厅,卫生厅答复说无锡人民医院违规:基本医疗保险有一个《药品目录》,把药分为甲类药、乙类药。前者是指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后者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按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实施诊断和治疗用药时,应先使用甲类药品,后使用乙类药品。在选择使用乙类药品时,必须经职工、退休人员同意。不在《药品目录》之内的药为自费药,医生使用此类药时更需经职工、退休人员同意。  5.有意隐瞒自费药信息。  住院病案首页(二)住院费用中所有的自费药均只字不提。住院病案首页(二)填写住院费用规范要求:总费用指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与诊疗有关的所有费用之和。但在该住院费用中,缺少医生指定在人民医院康达自费药房(医生指定必须在此药房购买,其他药房购买不予使用)购买自费药达珂(10500元/支)3支,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TPO)26支(1195元/支),阿柔比星4支(121元/支),另外白蛋白2支(580元/支),丙球蛋白6支(640元/支),总计68054元。另外还有FISH检测费3600元(诊断费)。  6.治疗中违背医疗原则,用药原则。  (1)《出院记录》中,母亲在11月6号开始使用达珂化疗,但实际我们在人民医院自费药房康达药店购买达珂(10500元/支)是11月8日。在11月1号左右时,床位医生陆米则曾邀我商量,26床准备使用达珂治疗,让我跟他合用,当时因我妈妈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证(MDS-REAB)还不能确定患病程度是中危-1期,还是中危-2期(当时我已通过查资料知道中危-1期不需使用,中危-2期可使用),当时被我断然拒绝使用(我明确告诉医生等确定患病程度才可以使用),因此《出院记录》中妈妈在11月6号开始使用达珂化疗,我们怀疑该达珂有可能是26床使用剩下的。(还不一定新鲜,说不定保存于冰箱中),药效基本产生变化,以至于化疗第一个疗程失败(后期的11-30号骨髓报告显示)。我们11月8号买了1支,11月9日购买2支共3支达珂是否用于我母亲不明。医生在患病程度不明确的基础上来让家属选择用药,说明医生的治疗中违背医疗原则。  (2)化疗后,为促使血小板生成,本应用公费药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1来促血小板生成,但床位医生陆米则指定必须到人民医院自费药店康达药店购买自费药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TPO)(单价1195元/支)。 在连续使用医生开出自费药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TPO)22支后,血小板仍旧不升反而下降的情况下, 经他人提醒后,我们才知道还有疗效好价格便宜的公费药白介素11(单价300元左右/支)可以促血小板生成。为此我们家属来医院跟床位医生陆米则商量使用公费药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1来促血小板生成。(两种药促血小板生成原理不同,但效果一样)但陆米则断然拒绝,说当时用了白细胞介素-11 ,用了2-3天我母亲发生房颤不能使用。后来我又去找蒋元强医生,蒋元强医生明确讲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最少要用20支,如果20支用完仍旧没效果说明该药对于患者没效果,需要换另外的促血小板生成药,如白细胞介素-11或白细胞介素衍生物。我跟蒋医生讲了已用22支没效果,蒋医生答应给我们换白细胞介素衍生物(单价400元左右/支)试试(考虑可能如陆米则医生所说发生房颤,白细胞介素衍生物的反应比白细胞介素-11小)。我们已说好可以先试用一天,在用的过程中进行心电图监控。当蒋医生吩咐陆米则医生使用时,陆米则不答应说要让家属来签保证书,出现一切责任医院概不负责任。后来考虑如签订了,医生万一在用药的过程中使用不好的手段导致了不良后果就麻烦了,就放弃坚持使用白细胞介素衍生物促血小板生成这一方案。由于迟迟得不到白细胞介素11或其衍生物促血小板生成,导致我母亲血小板一直未升起来,医院在这方面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使用对于病人无效的、价格高的自费药TPO不要家属签保证书,用副作用低、价格低的自费药或公费药要家属签保证书,说明了什么?白细胞介素-11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讲有可能有一系列副作用如心动过速、房颤等,但开始用该药时医院方为什么不让家属签“后果保证书”?  (4)白细胞介素-11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不宜在化疗过程中使用,化疗结束后应间隔24-48小时使用。但化疗期间每天都在使用白细胞介素-11;并没有按说明书中要求用药。医生违反用药原则及医疗原则。  (5)对于房颤问题:  A.我回家查了每天药单,实际从10月31日-11月10号,共十一天,一直在用白细胞介素-11促血小板生成,都没任何不良反应。而不是床位医生说用了2-3天发生房颤。  B.11月11日进行心跳监护,当时陆米则医生并没有说发生房颤。况且在11号的护士<护理记录单》中,脉搏跳动从上午10点到下午15:00之间(134,127,128,122,127,130),三点后恢复为78左右,趋于正常。(心动过速:只是心率超过100次/分,但节律是整齐的。心房纤颤:心音强弱不一、心律快慢不一、脉搏短促。)是房颤还是心动过速?医院一直未拿出相关证据证明!!!  C. 床位医生陆米则说是使用白细胞介素-11引起所谓“房颤”,但达珂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也有房颤和心动过速的副作用。另外,10、11号还在医生指定购买并使用自费药房的阿柔比星也可有心脏毒性(如心电图变化、心动过速、心律失常及心力衰竭,且特别强调心功能异常或有心功能异常史的病人禁用),在此期间有使用用达珂,阿柔比星均有一系列副作用如心动过速、房颤等,陆米则医生断然说是白细胞介素-11引起的房颤,医院至今未拿出相关依据!!!  D.既然我母亲在11月11日发生医生所说的所谓“房颤”,不能使用白细胞介素-11,但在11号,12号,13号为什么依旧使用阿柔比星? 阿柔比星可也有心脏毒性如心动过速、心律失常及心力衰竭等严重反应且特别强调心功能异常或有心功能异常史的病人禁用!况且使用阿柔比星时,床位医生陆米则也没让家属签所谓的“后果保证书”!  (6)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血液内科何广胜副主任医师,作为全国在骨髓增生异常综合证治疗方面的专家,其告知:在已明确22支没效果的情况下“TPO升血小板,不必了。其他药物接着用”。但陆米则医生坚持要使用,我们不知为啥医生如此坚持?(家属怀疑自费药是否有回扣?) 在12月11日我父亲跟陆米则医生沟通时,陆米则态度很不好的说:“我让用就得用,没有作用也得用,要么你转院!”  7.“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以榨取患者治疗的生命钱!  12月7日,床位医生未经我们患者家属同意就为我母亲做了 “骨髓穿刺”,进而在12月11日又未经我们同意,强制要求做CT检查。  在12年10月29日、11月1日陆米则医生安排“骨髓穿刺”进行检查以进一步确定病情,在这2次 “骨髓穿刺”后,我舅舅交代我“骨髓穿刺”对人体伤害很大,以后一般情况下不要去做。12月6日,陆米则跟我说7日安排母亲做“骨髓穿刺”,我跟医生说现在母亲血小板低谷时(3000-4000)做骨髓穿刺危险性比较大,我还是回去跟我姑父(医院院长)和父亲商量下需不需要做,谁知12月7日一大早,我们还没同意没签订骨髓穿刺同意书、且在我们还没到场情况下安排我母亲做了 “骨髓穿刺”。实际上这次做不做都不影响患者接下来的治疗和用药。  12月7日母亲做骨髓穿刺后右下肢酸胀,但予以曲马多应用,酸胀较前缓解(护理记录12月10日14点15分-12月10日14点50分,12月11日1点55分-12月11日3点07分),其他全身并无不适。因血小板低、医生、护士一而再、再而三要求患者卧床休息(见12月5日14时、12月8日14时护理记录),而在12月11日陆米则又未经我们同意,强制要求做CT检查。10月29日母亲进院时已进行了全身CT, 到12月7日相隔1个月零9天又安排CT检查,我们家属都很吃惊和纳闷:检查同一部位CT辐射量常常是普通X线摄片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之多。两次(相邻时间又这么短)的辐射量对于人体的危害,或许会比疾病本身影响更大。且在如此高风险母亲血小板低的情况下,我们都不同意做,但医生说不同意做就要我们转院,作为“一级护理“及血小板在低谷时要我们转院,在此胁迫之下且未取得家属书面同意就安排患者去做CT。 在右下肢酸胀较前缓解情况下(另外,CT报告中结论正常;医院在正常的基础上进行篡改:人为手写增加关节处少量积气且无签字),且如此短的时间间隔(39天)安排CT,医院目的何在?  (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8.剥夺病人家属知情权、选择权!  在使用自费药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TPO)之前,医生本应就告知公费药白介素11及自费药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TPO)两种药的区别,来让家属选用!但实际是在我母亲在连续使用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TPO)22支仍无效的情况下,经他人提醒后我们才知道升血小板药还有价格便宜的公费药白介素11。 我电话医院血液科办公室咨询医生了解白细胞介素-11和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TPO)的区别,由于床位医生陆米则当时不在办公室,接电话的分别是程枫医生和徐湘,另外还有蒋元强医生。事后陆米则很不高兴说她是床位医生,有任何不清楚的事情只可以问她,不可以问别人。我们至今没搞清楚为什么作为家属,对于对有疑问的医学知识只能问陆米则本人?家属难道连知情权、咨询权、选择权都没有?是不是医生在用药的过程中做了见不得人的勾当,家属不能了解,不能询问?在我母亲火化的当天我电话陆米则医生,她又开始推卸责任,说母亲的治疗是三个医生决定的,不是她一个人的事,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11月1日床位医生陆米则安排骨髓活检及FISH检测,当天安排让我把骨髓活检送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测,同时又安排把FISH检测交给一家名称为北京海思特临床检验所(商业性质)检测,价格为3600元。11月6日陆米则通知我拿到了FISH检测报告同时交给我一份北京海思特3600元得检测收据。我们很是奇怪为什么无锡人民医院联系的外检不开正式发票?在今年3月经过进一步了解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同样有FISH检测能力和资质,且同样的检测价格只有1600元左右,当天我送骨髓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测的同时为什么不把FISH检测(送检运输没有特别要求)一起安排送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测?况且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测同样的检测价格只有1600元!而距离我们无锡仅半小时车程的苏州第一人民医院的检测实验室,不仅检测能力先进,还是江苏省“135”临床免疫实验室成员,FISH检测价格只有600元左右(我们了解的价格),而北京海思特临床检验所内部工作人员透露说苏州第一人民医院的FISH检测费用是2400元。为什么医生指定收费高的商业性质的机构检测?为什么不让家属选择距离近、价格低、检测能力强的苏州第一人民医院?不选择当天就去且价格少2000元的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测?医院至今未给出一个答复!(难道医院采购药、仪器设备也是不进行资质比较、价格对比,质量对比、直接选同类药品仪器设备中价格最高的进货?)  9.动用黑社会进行暴力人身威胁和恐吓!  母亲去世后,我们家属复印了所有在医院能复印的资料,发现了很多问题,如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错误、违背用药原则、伪造签名、指定必须使用自费药,大开自费药(17万多治疗费仅报销6万块),选择最高费用的商业检测机构进行FISH检测等问题,于是我们一方面跟医院核实,一方面去无锡医管中心、卫生局等地投诉。然而在投诉过程中,床位医生陆米则安排其丈夫对我及家人进行人身恐吓和威胁。她把我留在医院<急危重症病人终止志愿书 >中的身份证号码透露给其丈夫,让其丈夫调取我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以此来恐吓威胁我。见我们继续投诉,其夫妻两人动用黑社会黑势力继续发送短信息进行人身威胁和恐吓!接到人身威胁和恐吓短信息后,我们也都分别向无锡滨湖区蠡园开发区派出所、南长区金匮派出所进行了报案。  2013年3月18日晚18:40收到13404269605第1条短信:姓赵的,你反复作恶,我的耐心快豪尽了,别拉着你的亲人陪你一起倒霉。在警告你一次。   2013年3月18日晚19:07收到13404269605第2条短信:清明前后…一只眼晴或一只耳朵。  2013年1月18日15:13收到13404265587短信:姓赵的,你在和我兄弟的老婆搞不清,我会搞你老婆和你儿子,你他妈欠揍的货。  2013年1月18日15:52收到13921505657短信(医生丈夫的):我在收集起诉你的材料,可能还缺些,你继续表演,你这个朋友我交定了。  2013年1月15日16:00收到13921505657短信(医生丈夫的):给人余地就是给己余地,你认为呢?  俗话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如果医生没有问题,为什么要暴力进行人身威胁和恐吓!作为医生从医院把患者家属的资料透露出去是否违反《执业医师法》? 另外,这究竟是医生个人行为,还是医院指使?  10.人民医院投诉办不遵章处理。  完全不遵照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处理。家属要求封存病历资料时,院方复印时,不见了两个小时,这两个小时医院把我们的住院资料究竟做了怎样的加工处理不得而知!经拨打110 5次,110出警人员发了火,才复印封存。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投诉办安排了一次调解,安排好下午3点,相关人员4点多才到,医生只稍微应付了几句就走了,我们投诉的问题一个都没解决。其他还有投诉办答复我们投诉答复时间为15个工作日等问题。
  治疗过程中还有很多个别医生在医疗母亲过程中的草率、不负责任的事件,不再一一列举,对于我母亲的死亡,医院及医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医院一直在帮医生和医院自己推卸责任!!!


1楼2013-05-13 15:24回复
    okangfffd


    3楼2013-05-1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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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最黑


      IP属地:内蒙古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8-06-2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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