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殇阁§※吧 关注:8贴子:2,380
  • 1回复贴,共1

☆☆【转帖】金庸版高考文理综合试题☆☆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0


1楼2007-07-22 16:29回复
    九、选做题
    1、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川刑高字第0105号
      
       原告林平之,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福建省福州市福威运输大队副队长,住福州市西门大街132号
       委托代理人岳不群,五岳联合事物所华山分所高级律师
       被告余沧海,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系四川省青城集团松风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青城集团公寓楼5幢甲单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任我行,黑木崖日月律师事物所高级律师
       被告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系四川省青城集团松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青城集团职工集体宿舍
       委托代理人上官云,黑木崖日月律师事物所律师
      
       原告林平之与被告余沧海、被告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故意杀人、绑架勒索、侵占他人财产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林平之及委托代理人岳不群,余沧海及委托代理人任我行,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及委托代理人上官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平之诉称:以下略去3400字
      
       余沧海辩称:以下略去2800字
      
       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辩称:以下略去1500字
      
       经审理查明:余沧海贪图林平之家传《皮鞋简谱》,为达到将其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曾多次唆使属下员工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等人在福威运输大队门口聚众闹事,并亲自动手,使用违禁物品“摧心章”,令福威运输大队多人心脏破裂而死;并以残暴手段胁迫被害人林振南夫妇,逼其交出《皮鞋简谱》,致使其伤重身亡。林平之认为,余沧海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并对他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为此,林平之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另查明:福威运输大队遇害人胸口均印有“青城集团松风股份有限公司专用章”字样,余沧海以暴力手段先后残害福威运输大队队长林振南夫妇及其属下队员共67人,其中38人不治身亡。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所获作案工具为凭证,另有证人证词、法医验尸报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余沧海、被告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故意杀人、绑架勒索、侵占他人财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沧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白银5万两;犯领导暴力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白银21.18万两,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白银5万两。
       被告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白银2万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白银5.24万两,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白银2万两。
       本案受理费白银1000两,其他诉讼费白银200两,共计白银1200两,由被告余沧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全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grina
       审判员:令狐冲
       审判员:方 证
       二OO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任盈盈
    2、解答:
     我得到的题目就是这样没有提问的,不过就题目而言,似乎是问如何判断善恶之分。
       其实善和恶并没有明显的分界,只在于你所处角度的不同。当你认为你是正确的时候,如果换一个角度去看,你就会发现,其实事情并不如你想像的那样对。是与非,善与恶都是辨证的统一,两者既互相矛盾,又相互依存,我们要用辨证的眼光去看问题


    6楼2007-07-22 16: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