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贷款须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并且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借款人应满足以下的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3.借款申请人可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是政策性贴息业务记录。 温馨提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条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条件应同时满足;补缴不能将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提前。